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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之後辭職 職工仍可主張二倍工資

本文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大貨車司機。一年前,我到一家貨運公司工作,主要工作任務是從事長途貨物運輸。我到這家公司工作之後,公司遲遲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直到過了10個月之後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所籤勞動合同期限的起始時間是我入職之日。

2022年12月28日,我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公司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向我支付二倍工資。但是,公司拒絕了我的要求,理由是其在我入職時雖然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後已經補簽完畢。況且,在未籤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並未對我造成損害。因此,公司無需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請問:我在補籤勞動合同之後辭職能否獲得兩倍工資?

讀者:耿史詩

耿史詩讀者:

貨運公司應當向你支付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計算時間從入職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補籤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而貨運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既然貨運公司已經具有違法事實,那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公司應當依照該規定向你支付二倍工資。

從你在諮詢中所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拒絕向你支付二倍工資的主要理由是已經與你補簽了勞動合同,在未籤勞動合同期間並未對你造成損害。其實,這並不能成為貨運公司免責的理由。對於這種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該規定表明,二倍工資與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同時並列”的責任。

從法理上講,《勞動合同法》設立的二倍工資罰則不僅是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行為的處罰,也是對用人單位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行為的處罰。因此,事後對於勞動合同的補籤或者追認行為,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程文華 律師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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