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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夫婦約定妻子可以和別人生孩子,離婚時妻子要撫養費,法官怎麼判?

“法官,我要離婚!

我不負擔小孩兒的撫養費。”

錢先生憤怒地說。

法官很納悶地心想:

夫妻雙方有矛盾鬧離婚好理解,

為什麼會主動提出不支付撫養費呢?

看來事情不簡單。

經詢問,原來錢先生與馬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不久便辦了結婚手續,婚後第2年馬女士生下一女嬰,兩人結婚至今已有5年有餘。婚後雙方因瑣事矛盾頻發,日積月累無法調和,夫妻感情也日漸淡薄。

至於為何主動提出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錢先生表示孩子不是自己的,自己無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後她可以與別人生孩子。

庭審中,馬女士認可了錢先生的說法,也同意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但堅決要求錢先生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馬女士氣憤地陳述:“我們婚前協商好的,婚後我可以與他人生孩子,他也同意共同負擔孩子的一切費用。他現在要離婚,必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為了支援自己的說法,馬女士還向法庭提供了兩人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法官問及孩子的生父,馬女士始終不願透露。

慎重起見,法官讓錢先生與孩子做了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錢先生並非孩子的生父。至此,這樁離婚糾紛的事實已經查清。

錢先生與馬女士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自然是無效的,錢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若兩人離婚不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法理看似很簡單,但孩子卻是無辜的,她因兩人的奇葩約定來到這個世界,不應成為兩人離婚的犧牲品。

法官向雙方指出,雖然兩人的約定無效,但錢先生應當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適當予以經濟補助。

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錢先生與馬女士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孩子隨馬女士生活,錢先生不承擔撫養費,錢先生一次性補償馬女士20,000元。雙方化干戈為玉帛達成了調解,既平息了衝突,解決了矛盾,又保障了孩子的權利。

法官

問答

本案中雙方的約定為何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本案中,夫妻雙方就女方婚內與他人生子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無法受到法律保護。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行為應當遵守普遍的社會價值。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官

問答

本案中男方是否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錢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離婚後非自願承擔可以不支付撫養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本案中,孩子非錢先生親生,錢先生與馬女士離婚後,可以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可向其生父主張。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法官提醒

民法典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丈夫同意妻子婚內與他人生育,兩人都表示認同,但違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所保護。孩子也成了兩人不當協議的犧牲品,面臨親子關係確認、撫養、探望等糾紛,雖然其可以向生父主張撫養費,但實踐中也困難重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婚姻不易,孩子應該是愛情的結晶,不要為了一己私慾去做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給孩子帶來創傷。

作者 | 通訊員 張彪 新民晚報記者 屠瑜

編輯 | 顧瑩穎

釋出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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