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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鉤沉】智氏被滅,三家分晉歷程已啟動,三家分晉的意義何在?

公元前453年,韓、趙、魏三家滅了智氏。智氏,是除韓、趙、魏三家外最後一個世卿大家族;智氏被滅,意味著三家分晉歷程已事實上啟動。

當時韓、趙、魏三家,趙氏之地方兩千裡(《戰國策·趙策一·蘇秦從燕之趙始合眾》),魏氏之地方千里(《戰國策·魏策一·蘇子為趙合縱說魏王》),韓氏之地方千百里(《戰國策·韓策一·蘇秦為楚合眾說韓王》)。趙氏之地雖多,但其領土大多處在山西、河北北部,臨近北方遊牧民族地界,生存環境相對惡劣;韓、魏之地雖少,可土地大多接近中原,更接近傳統農耕文明的中心地帶。因此,分晉後雖然三家土地大小差異巨大,但也是各取所需,皆大歡喜。

分晉雖已是水到渠成,可此後三家獨立建國,就必須“自負盈虧”了。分裂之前,晉國實力足以傲視群雄;可分裂後,三晉任何一家實力都弱於齊、秦、楚等等傳統強國。所以,獨立創業,既有機遇,也存風險。如果沒有能力去應對分晉後的未知風險,那麼獨立創業之路必然危險重重。

面對東周競爭越來越白熱化的現狀,地方千里的魏國成了三晉最早的覺醒者,率先進行了一場為太史公所忽略的、影響卻相當深遠的變革——這就是李悝(kuī)變法。

李悝,史學界通常認為就是李克;他是子夏弟子,出生於魏國。早期李悝擔任魏國上地郡守,總攬上地軍事與政治事務。上地包含今天陝西省榆林、綏德、富縣等地,是秦、魏邊境上的重要防區。戰國初時,魏國都城位於安邑(今山西夏縣);一旦秦軍攻破上地,就能渡過黃河直接威脅到魏國國都!因此,上地就成了秦、魏衝突的關鍵區域。

因為擔任上地守時屢建功勳,李悝得到了魏文侯的高度關注。公元前422年(魏文侯二十五年),魏文侯啟用李悝為相,讓他執掌魏國國政;公元前406年(魏文侯四十一年),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援下,開始了一場史料記載極少、卻影響極其深遠的重大變革。

還在擔任上地之守,李悝就顯露出了改革圖強的才能。

在當時,上地經常遭受秦國攻擊。在多次作戰過程中,李悝意識到弓箭是破敵致勝的重要手段。為加強上地駐軍的射術,李悝公開發布了一道命令:“不論是誰有是非難斷的爭訟,就讓他們來射箭;射中箭靶之人勝訴,射不中之人敗訴!”

此令一下,上地之人紛紛都練習射箭,日夜不休;上地駐軍的射術因此大為提高。因為上地人人善射,每當秦人入侵時,都會被殺得大敗而逃。

李悝的“習射令”,顯然參考了管仲的“輕過而移諸甲兵”之策:齊人犯了小罪,根據罪行輕重可以分別用戰甲和兵器來贖罪。因為有了這項政策,齊軍甲兵不足的難題在很短時間內就被輕鬆解決了。李悝頒佈“習射令”,也有異曲同工之妙——促使魏軍射術在短期內大為提高。

李悝在上地的變法,得到了魏文侯高度認同。因此,在他剛步入而立之年時,就被魏文侯一舉提拔為國相。

當上國相後,李悝的責任就更大了。此時,他不僅要關注軍事,還需參與主持政治、經濟等等其它領域的多項變革。

在政治領域,李悝首要舉措就是“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所謂“淫民”,就是指“其父有功而祿,其子無功而食之”的貴族及其子弟。歷史上,晉獻公首先在公室層面改革了宗法制,建立起“無蓄公子”的鐵律。然而,對於異族異姓的卿大夫,在晉國經歷多次危機之後,反倒形成了父子世襲的嗣卿制度。所以,晉國在公室層面變革了宗法制,卻意外地在卿大夫層面鞏固了宗法制。晉國之所以一分為三,就是嗣卿制度令卿族坐大,並最終取代了公室。李悝的“奪淫民之祿”,不但是為了防止晉國悲劇重演,還要推行以功授祿、賞罰分明的用人之策,以吸引四方之士入魏出仕。這項改革舉措推出之後,吳起、翟璜、樂羊、西門豹等等人才紛紛到來,一度推動魏國成了東周霸主。

李悝的“奪淫民之祿”,是繼晉獻公“無蓄公子”之後對宗法制的深化變革,稱得上是一項開歷史先河的制度變革。

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卿子產推出了一項全新的舉措:鑄刑書。子產將刑法鑄在大鼎上,然後公之於眾,以為國之常法。可子產鑄刑書之舉,卻遭到了同時代賢人叔向的強烈譴責。叔向認為,刑法公之於眾後,士大夫專屬的刑事裁判權就會受到民眾監督,容易引發百姓的爭訟之心,不值得效仿。可二十三年後,晉卿趙鞅與荀寅也學習子產,將舊日卿士士匄所制定的刑書鑄在一座鐵鼎上,公之於眾!

這說明,隨著百姓意識的覺醒,先立法、然後依法治國的做法已成為東周時代的潮流。

三家分晉之際,魏文侯意識到舊時法律已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所以特意授權李悝參考歷時歷代之法,制定了一套全新的法律——《法經》。

《法經》共有六篇,包含“盜法”、“賊法”、“囚法”、“撲法”、“雜法”、“具法”等等。所謂“盜法”,是懲誡盜取、搶劫財物行為的法律;“賊法”,是懲誡毀法叛亂、行兇殺人等等罪行的法律;“囚法”、“撲法”,是有關劾捕盜賊的法律;“雜法”是有關其它犯罪行為的法律,包含淫禁(禁止夫有二妻及妻子出軌)、狡禁(禁止盜竊符璽及妄議國家法令)、城禁(禁止穿越城牆)、嬉禁(禁止博戲)、金禁(禁止官員貪汙)、禁止逾制(禁止逾越禮制)等等;“具法”,是根據特殊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的法律。

《法經》涉及內容極其廣泛,遠勝於春秋時代列國之法。更為難得的是,在制定法律時李悝還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陋規,下至平民、上至卿大夫甚至是太子犯法都有相應的懲罰辦法。比如,“雜法”中有規定禁止參與賭博,凡參與博戲之人要處以罰金。如果是太子參與博戲,則要處以笞刑(即竹鞭打);如果再犯,則加重笞刑的力度;兩次笞刑後如果還不改,就要改立太子了!

國之儲君都不能犯法,足見李悝在立法時已確立了“法不阿貴”的精神。這又是一項已開歷史先河的進步舉措!

《法經》雖然沒能流傳下來,但在戰國時代卻影響巨大。《桓譚新書》記載:“魏文侯師李悝,著《法經》,……衛鞅受之,入相於秦,是以秦、魏二國,深文峻法相近。”由此可見,商鞅變法之時,也很大程度上參考了李悝所制訂的《法經》。

李悝變法,最為重要的變革,還是在經濟領域。

先秦時代,一國經濟的核心基礎就是農業。

春秋中晚期時,晉國各卿族就對各自領地上的農業生產方式進行了改革。當時範氏、中行氏以八十步(一步大約1。2米)為一畹,一百六十步為一畛(zhěn),由五家共同耕作,並交納相應的賦稅;智氏以九十步為一畹,一百八十步為一畛,由五家共同耕作,並交納相應的賦稅;韓氏、魏氏以一百步為一畹,一百六十步為一畛,由五家共同耕作,並交納相應的賦稅;而趙氏則是一百二十步為一畹,二百四十步為一畛,但採取傳統藉田制模式,農民付出勞役租後,不再額外交稅。(銀雀山漢簡《孫子兵法·吳問》)

雖然晉國六卿採用的田制不盡相同,但限於當時生產力水平,各家都只能採取集體生產模式。

到了李悝時代,鐵器逐漸在東周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也隨之大大提高。此時,單個農戶家庭已經能夠獨立承擔繁重的農業生產工作。因此,適應形勢發展,李悝果斷將魏國土地私有化到了單個農戶家庭。

明代董說《七國考·魏食貨》記:“李悝以溝恤為墟,自謂過於周公。”周公是西周藉田制的奠基人之一,李悝何德何能,敢說自己超越了周公?

所謂“溝洫”,“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周禮·考工記》)可見溝恤,就是傳統藉田制下的田地疆界。春秋中期後,雖然列國大多將藉田制下的勞役租改成了實物租,可集體大生產模式並未發生質的改變。農夫都是在各級貴族的組織下被動生產,缺乏自主性,所普通農民無法逾越田地疆界去耕作。這意味著,農民只能在溝恤限定的田地範圍內勞作,鮮少主動去開拓新田地。

這無疑限制了農業生產效率的進一步提升。

《漢書·食貨志》提及李悝變法,就有“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的記載。可見,李悝變法已經把魏國土地私有化到單個農戶家庭。李悝的“以溝恤為墟”,就順應土地私有化的大勢,廢除了田地疆界限制,鼓勵農民去積極開拓新土地,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土地私有化到個人,這又是一項開歷史先河的改革舉措。

土地私有化到個人後,農業生產規模更小,單個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也大大下降。一旦發生天災,絕大多數農戶家庭收入劇減,就會發生大面積饑荒。要想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就得提高糧食價格來增加農民收入。但糧食價格提高,那些不從事農業生產的城鎮居民又無法承受,會造成另一大社會問題。因此,糧食價格就是一把雙刃劍:太低了農民吃虧,太貴了其他平民又承受不起。

為平衡糧食生產與消費間的這一矛盾,就必須讓糧食價格處在一個恰當的平衡點:既不至於讓城裡百姓吃不起,又不會因為價格太低而打擊農民生產糧食的積極性。

經過考察,李悝計算出普通農戶一家維持正常生活水平每年需要一百五十石糧食。在此基礎上,李悝創造出了平糴(dí)法:大豐年,農民能收穫四百石糧食,國家則收購其中三百石;中等豐年,農民能收穫三百石糧食,國家則收購其中的二百石;一般豐年,農民能收穫兩百石糧食,國家則收購其中的五十石;如果碰上輕微饑荒,農民只能收穫一百石,國家就賣出一般豐年收購的餘糧;饑荒稍重時,每戶農民只能七十石,國家就將中等豐年收購的餘糧;嚴重饑荒之年,農民只能產出三十石,那麼國家就賣出大豐收之年囤積的糧食。如此一來,豐收之年,城鄉民眾都有足夠的平價糧;饑荒之年,糧價也不貴,老百姓也不會四處逃荒了。

“平糴法”的實質,就是在豐收時國家以合理價格儲糧,在歉收時再以相同價格賣出以平抑糧價。雖然這一計量模型稍顯理想化,但這種在國家層面居安思危、積極應對饑荒的做法,無疑又一次開創了歷史先河。

除此之外,李悝還積極鼓勵農民“盡地力”,擴大副業生產,主動增加家庭收入:“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理田勤謹,則畝益三鬥;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還(環)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hù)果蓏(luǒ),殖於疆場。”(《通典·食貨二·水利田》)

李悝變法,是戰國前後列國第一次系統性的社會大變法。這次變法,並未被《史記》所記載,但其影響力卻是極其深遠:不但啟迪了緊隨其後的吳起變法,還為商鞅變法打下了堅實基礎。

李悝變法,在四個領域開歷史先河:首先是“奪淫民之祿”,徹底變革了宗法制;其次是立法時的法不阿貴精神,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陋習;其三是“以溝恤為墟”,將土地徹底私有化到個人;其四是創立“平糴法”,增強了社會整體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後續的商鞅變法雖然更加全面也更加徹底,但在這四方面都深度借鑑了李悝變法的經驗教訓。從這一角度來說,李悝變法為商鞅變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李悝變法之後,魏國在戰國七雄中率先強大起來,向西攻秦、佔領河西之地,使“秦王恐之,寢不安席,食不甘味”,“秦兵不敢東向”。由此可見,李悝變法的成效可謂是立竿見影。

主宰了一場如此重要變法的李悝,太史公卻沒能單獨為其立傳,豈不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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