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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殘疾評定方法和標準以及檢查方法,值得收藏

6類殘疾的評定方法

一、視力殘疾檢查方法

1. 視力檢查

視力檢查主要以測遠視力為準,採用小數視力記錄法。為了檢查方便,可將視力表的 0。1 及 0。3 之 E 字剪下,做成硬紙板卡,檢查者可隨身攜帶。

檢查方法:

檢查應用此二卡,在足夠明亮處被檢查者與視力卡相距 5 米,遮蓋一眼看 0。3 卡, E 字方向任意調換,若有一眼能看到 0。3 ,即不屬視力殘疾人。若被檢查者不能分辨 0。3 卡,則用針孔鏡矯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 0。3 卡,則改用 0。1 卡,若好限透過矯正能看到 0。1 卡,則屬二級低視力。若被檢查者好眼透過矯正在 5 米距離看不到 0。1 ,則囑被檢查者向前移動,每向視力表移動 I 米,則由 0。1 減去 0。02 ,即患者視力為 0。08 ,如被檢者向視力表移動 2 米,則視力為 0。06(0。1 — 0。02 × 2) ,屬一級低視力。移動 3 米為 0。04 ,為二級盲,以此類推。

也可以根據以下公式計算:

視力= 0。1* 被檢眼與視力表距離 ( 米 )/5

矯正方法:

定殘標準必須為最佳矯正視力,為了調查方便,可用串鏡或針孔鏡進行矯正,串鏡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負球鏡鑲嵌在木製的鏡框上,被檢者在 5 米不能看到 0。3 時,應用此鏡進行矯正,但這必須由有一定的限科知識的醫生進行,簡單的方法用針孔鏡,當被檢查者在 5 米看不到 0。3 時,將針孔鏡置於眼前進行矯正。針孔鏡的製作方法簡便,應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圓片,中間扎一 0。5 — 1mm 直徑的孔即可。

兒童視力的檢查:對於較年長兒童可用兒童視力表,製作方法及檢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兒童可用實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計算:

視力 =[1。5/ 實物大小 (mm)]*[ 實物距離 (m)/5]

嬰幼兒則根據其能否追隨目標及外眼情況來確定殘與非殘。

2. 視野檢查

(1) 對照法:

被檢查者與檢查者對坐或對立,彼此相距 1 米,兩眼分別檢查。檢查右眼時,被檢查者遮蓋左眼,檢查者閉合右眼,同時囑被檢查者注視檢查者的左眼,然後檢查者伸出手指或視標於檢查者與被檢查者中間,從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內移動,直到檢查者自己看見手指或視標時即詢問被檢查者是否也已看見,並囑其看見視標時立即告之,以此來估計被檢查者的視野。

(2) 視野卡法:

用白色硬紙板卡,標出 10 度視野範圍,檢查者與卡片相距 l 米,囑其遮蓋一眼,注視 10 度視野卡中央注視點,詢問被檢查者是否能看到 10 度視野範圍。若不能看到則屬於盲 ( 指雙眼 ) ,若一眼能看到則不屬於視力殘疾人。

(3) 偽視力殘疾鑑別

在檢查視力或測量視野時,如懷疑被檢查者有作假情況,當請限科專業醫師鑑定。

二、聽力殘疾檢查方法

1. 測試環境要求

裸耳聽力測試應在測聽室進行,對耳聾定殘普查亦可在安靜房間內 ( 本底噪聲< 50dBA) 進行,室內應限制非測聽人員入內。言語識別率測試在普通安靜房間內進行,用當地人發音,其言語聲約 70dBSPL( 正常說話聲 ) ,房間本底噪聲小於 50dBA 。

2. 評定方法

(1) 行為測聽法:

透過觀察受試者對不同頻率、不同刺激聲強的聽性行為反應,來判斷其聽力損失。

(2) 言語識別率測試:

用聽話識圖法識別雙音節詞,測試者在受試者好耳側並排而坐,間距半米,測試者 ( 當地人 ) 用正常言語聲發音,注意避開受試者視覺,透過觀察受試者對雙音節詞的正確識別率,確定其言語識別率。

測試用具:

漢語雙音節詞測聽圖卡。

3. 計算公式

(1) 平均聽力損失:

指 (A)500HZ 、 (B)1000HZ 、(C)2000HZ聽力損失分貝數之和的均值。

平均聽力損失 (dB) := (A+B+C)/3

(2) 言語識別率:

指受試者正確回答數與測試總數之比。

言語識別率 ( % ) =正確回答數 / 測試卡片總數

《注》

1 、純音聽力測試,在安靜房間每個頻率連續測試三次,其中有 2 次測試結果相同方可確認聽力殘疾等級,結合言語識別率測試結果,對照聽力殘疾分級標準評定等級。

2、言語識別率測試,可選用與本方案配套的漢語雙音節詞測試圖片及測聽錄音磁帶,對方言地區可選用當地人發音。音量應控制在正常言語聲 ( 約 70dBSPL) 。

3、對無言語能力的聽力殘疾者,要以行為測聽結果做為評定依據。對有一定聽辨言語能力的受試者,以言語識別率的測試結果作為主要依據,如行為測聽結果與言語識別率的殘疾級別相差一級,要以言語識別率的級別作為殘疾等級 。 如二者相差兩個等級以上,行為測聽結果可向言語識別率級別先後一個等級,再確定聽力殘疾級別。

三、言語殘疾檢查方法

1. 測試環境要求

測試需要在安靜房間內進行 ( 本底噪聲< 55dBA) ,非測試人員禁止圍觀,消除一切使被試者緊張的心理因素。

2. 評定方法

(1) 語音清晰度測試:

對受試者發音狀況做出評價。為使測試結果更近實際,本測試採用三級人員測試方法,即依測試人員與被測試者接觸密切程度分為三個級別,一級測試人員為直接接觸;二級測試人員為間接接觸;三級測試人員為無接觸。測試人員聽力正常無耳科疾病。1 名主試人員和 4 名測試人員 ( 一級 1 名,二級 1 名,三級 2 名 ) 共同參加測試,測試者背對受試者,主試者抽取 25 張圖片依次出示,讓受試者認讀,測試人員根據被試者的發音,分辨其語義並做好記錄,然後與主試者對照正確答案,最後將 4 名測試人員記錄的正確數累加,即可算出受試者的語音清晰度。

測試用具:

漢語雙音節詞測試圖片。

(2) 言語表達能力測試:

用看圖說話或主題對話測試法,進行言語表達能力測試。

①看圖說話:

主試者與受試者面對而坐,主試者首先從一級測試題庫中抽取一張圖片向受試者出示,並講述其內容,講完後要求受試者複述,根據其是否能正確理解及表達語意及言語的流暢程度評定能否透過該級測試,如不能正確複述則另抽取一張圖片測試,在每一等級測試中,如有一次透過則認為該級透過,可依次進入下一等級測試,若連續 3 次不能正確理解表達語意則停止測試,可按言語殘疾分級標準確定等級。

測試用具:

看圖說話等級測試圖卡。

②主題對話:

根據受試者的實際生活環境,借用其現有的傢俱、玩具及各種生活用具,設計適當的生活場景進行測試。依測試內容的難易程度分為四個等級。測試者依次提問要求披試者回答,如能正確回答 3 個或 3 個以上的問題則透過該級別試,可進入下一個等級測試。如回答少於 3 個問題則不透過該級測驗。依標準確定其殘疾等級。

測試用具:

主題對話等級測試圖片。

《注》:

1。 單獨使用語音清晰度測試可對構音障礙進行評定。

2。 當語言清晰度與言語表達能力評價結果處於不同等級時,其最後殘疾等級的確定應該著重考慮言語的表達能力,如相差一個等級時,以言語表達能力的等級為準。如相差兩個以上等級,語音清晰度級別可向言語表達能力的級別靠近一個數量級確定其等級。

3。 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圖片包括看圖說話和主題對話兩部分。測試主試者可依實際情況選擇測試專案,如看圖說話和主題對話可任選其一,兩項測試方法雖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試者的言語表達能力。

四、智力殘疾檢查方法

同時採用智力測驗和適應行為評定兩種方法進行檢查。

1. 智力測驗

採用以下智力量表:

(1)0 — 6 歲 北京一蓋塞爾量表 ( 簡式)

(2)6 — 18 歲 中國韋氏兒童智力量表 ( 簡式 )

2. 適應行為評定

採用以下評定量表

(1)6 個月一 14 歲 嬰兒——初中生社會生活能力量表 ( 修訂版 )

(2) 成人智力殘疾評定量表。

《注》:

1。 智力殘疾的檢查只能測量某一時期智力的某種表現,而不能預測人的智力發展。

2。 測試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並經與主試者的一致性檢驗,考核合格後,才能獨立開展工作,以保證智力測驗的科學性。

3。 注意測驗資料的保密性,測驗結果只供有關人員和部門參考。

五、肢體殘疾檢查方法

1. 視診檢查

(1) 觀察患者步態有無異常;

(2) 觀察肢體畸形程度。

2. 下肢長度檢查

用皮尺測量骼前上棘至內踝距離,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離。肢體攣縮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測量。

3. 駝背及脊柱側凸程度的測量

需在 x 光片上測定。

六、精神殘疾檢查方法

採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

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同時應結合對病人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詢問以確定五項的評分。

指導語:( 向知情人交談 )

以下五個問題,是對病人社會功能的評價。請您根據他 ( 她 ) 最近一個月的情況結合與病前的比較給予回答:

1、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個人生活料理情況,比如是否按時休息、個人衛生習慣 ( 比如洗臉、洗澡、理髮、刮鬍子 ) ,梳裝打扮、衣著整潔、住處衛生、主動進餐、二便料理等情況。

0 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問題。

1 分——確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協助,已經給他人增加了負擔。

2 分——嚴重功能缺陷。絕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由他人照管,給別人造成很大負擔。

2、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 ( 她 ) 最起碼應該做的事。比如與家人一起吃飯,分擔部分家務勞動,與家人一起看電視,搞衛生,參與家庭事務討論,修理家用物品,對家庭必要的經濟支援等等。

0 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 分——確有功能缺陷。不履行義務,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兩小時。做什麼事都很被動。

2 分——嚴重功能缺陷。幾乎不參與家庭活動,不料理家務。

3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本條評定病人在近一個月內,對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親屬有無親密感情與責任心,能否與他 ( 她 ) 們相互交往、交換意見,情感上或生活上的關心與支援。是否關心孩子的撫養教育、關心家庭成員的進步與前途,關心家庭今後的發展與安排。對未婚病人還應該瞭解他 ( 她 ) 擇偶的態度。

0 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 分——確有功能缺陷。夫妻間或與其他家庭成員很少交流與關心,對子女缺乏關懷。對家庭安排缺乏關心。

2 分——嚴重功能缺陷。與家人經常爭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對孩子完全不管。對家庭的將來一點也不考慮。未婚者對擇偶態度不可理解。

4 、職業勞動能力

本條評定近一個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職業技能 ( 指在職人員 ) 學習能力 ( 指學生 ) 或家務勞動 ( 指病前無職業,已休學待業或離退休者 ) 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規行事,按時上下班,按照到校學習,家務勞動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響。

0 分——無異常,或只有些小問題。

1 分——確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時上下班。職業工作已降低檔次,學習成績或家務勞動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業、病休及休學、病人已可恢復工作或學習,尚待安排者。

2 分——嚴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狀明顯而不能工作與學習,不能料理家務。

5、社交活動能力

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內與人們交往與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包括:對同事、同學、親友、鄰居以及與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觸但不一定熟悉的人 ( 如汽車售票員、商店售貨員…… ) 的接觸與交往情況。主動走親訪友情況,主動逛商店、購物,去娛樂場所活動等情況。

0 分——與病前差不多,或僅有輕微異常。

1 分——不主動接觸他人,不主動外出活動,但經過反覆勸說與鼓勵尚能接觸與參與。

2 分——嚴重地社會性退縮,終日獨處,拒不與人交往,拒絕參與任何社交活動,勸說無效。

六類殘疾的評定標準

以下來自《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國家標準。

分級原則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

殘疾一級為極重度,

殘疾二級為重度,

殘疾三級為中度,

殘疾四級為輕度。

01

視力殘疾標準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

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

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

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視力殘疾分級見表1。

02

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援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 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03

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分級

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型別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援等因素分級。

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

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

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

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04

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侷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他輔助器具)。

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足趾全缺失:蹠趾關節。

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雙大腿缺失;

d)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雙小腿缺失;

b)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蹠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單小腿缺失;

b)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等於50mm;

c)脊柱強(僵)直;

d)脊柱畸形,後凸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e)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單手拇指全缺失;

g)單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h)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 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05

智力殘疾標準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

0~6歲兒童

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

7歲及以上

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

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

智力殘疾分級見表2。

06

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

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

18歲以下

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於等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

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援,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

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

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援,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

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

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

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

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援,即所需要的支援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

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

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

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援,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06

多重殘疾標準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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