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快網

導航選單

【法律寶典】離職證明的法律問題,與離職證明相關的法律法規僅一條

與離職證明相關的法律法規僅有一條,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點: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這一點和離職證明的關聯是間接的:離職證明可以證明待入職的員工與最近一家企業已經解除僱傭情形,那麼則足以證明目前該員工是沒有建立勞動合同的狀態,就不存在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點相沖突的問題。

當然,不僅僅不衝突就沒事了,離職證明相關規範影響到員工的個人切身利益,後面有詳細說明。

企業拿到員工的離職證明主要是規避員工還有勞動合同在身的風險,這種風險影響的是員工可能多方被僱傭無法完全投入工作,造成低效、低工作品質,同時正式服務多個公司的員工對於公司而言還可能存在勞動工傷、商業秘密等糾紛的風險。所以,對企業而言,離職證明是必須的。

離職證明不是簡單一句話就快要,相關必要因素確實都可能造成入職的公司不認的情形,所以要注意離職證明必要和非必要的一些資訊。

如下:

入離職時間:

離職證明需要填寫個人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的,這是證明在企業的勞動合同履行時間即服務時間,這樣的資訊是證明員工離職的最後時間,以讓下一家企業判斷該員工在離職後有沒有可能、有多大可能與其他公司再次簽訂合同。

任職崗位:

崗位也是必要的填寫資訊,因為崗位是任職企業的核心必要且公開的條件之一,證明員工離職前最近任職的崗位。

姓名身份證號:

有可能存在同名同姓的人在一家公司任職,這在大公司的機率是很高的,而大公司跳槽去競爭對手公司機率也很高,就可能存在同樣名字但是並非同一個人去另一家公司的情形,所以寫明名字及身份證號很有必要。

公司蓋公章:

最後就是公司要蓋章,以證明該證明的權威有效,是公司對員工服務期限的公正。

上述是離職證明必要的披露資訊,而下面資訊則是非必要資訊甚至可以要求企業不寫該類資訊。

薪資:

薪資屬於個人隱私資訊,如果寫在離職證明上那就相當於把隱私披露了,儘管只是對下一家公司的HR查閱,但也是薪資隱私的不尊重,這在道理和法規上都沒有立足點的,即便是下家公司需要薪資資料來定薪,那也是需要個人同意後開薪資證明或者打銀行流水的,企業方是主動寫在離職證明上的。

獎罰情況、工作表現:

該類資訊不屬於離職證明資訊範疇,是不需要也不用證明的,並且工作表現本身屬於偏主觀判斷,也不具備參考意義的。

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辭職:

這是有些企業在和員工“勸退”時候常見的伎倆,員工一定要賠償,那麼HR就說那就給你的離職證明寫辭退。這是錯誤的,是兩碼事,辭退員工是簽訂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開具失業證明,而不是離職證明。失業證明及企業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申明是用於企業方賠償及員工領取失業保險使用。

失業證明與離職證明也不是兩樣東西,即便企業也開具了失業證明也需要開具離職證明的,失業證明需要繳納給相關失業登記部門領取失業金,離職證明是證明已經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企業耍心機為了不讓員工痛快,就在離職證明上各種手腳寫員工是被公司辭退,工作表現不佳等,這樣做作為員工只能在爭取個人利益的同時盡力協商。

上一篇:hr如何判斷面試環節中的工作態度?這些方法讓你的面試效率提高10倍
下一篇:升職加薪後,員工與管理者之間的差距在哪裡?關鍵因素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