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來,一對新人成婚時,男方的家庭會拿出一筆錢稱為彩禮,女方的家庭對應的叫做嫁妝。
彩禮與嫁妝為一個新的小家庭提供了幫助,算得上是這個小家庭的
“創業基金”
。彩禮和嫁妝的習俗源遠流長。
顧名思義,
“嫁妝”實際上最早就是指女方家庭為女方購置的女紅首飾之物。用來盛放這些首飾的盒子稱為“奩”,因此嫁妝在古代也可稱為“奩產”。
一、研究宋代奩產的原因以及意義
自秦以來,中華大地上已經有一系列的統一王朝。秦漢晉隋唐宋元明清,為何獨獨要挑選宋朝作為研究的物件呢?因為在這幾個大一統朝代中,宋朝是最特殊的一個,也是奩產盛行的巔峰時期。
1.宋朝哪裡特殊?
提起宋朝,人們對這個王朝的印象,就是軍事不太行,遼、金、蒙古等軍事實力都遠勝於宋朝。另一個印象,就是宋的經濟繁榮,畢竟宋總會給人民幣。
但文化的繁榮,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事實上,在北宋南宋兩代319年的統治時間裡,它達到了科學技術、經濟與文化在封建時代的頂峰。
這也是奩產能在宋發展到最高峰的原因。如果說之前相對開放的唐朝還可以一看,後面極度專制的明、清,就要遜色宋朝一大截了。因此在宋代,女性對自己奩產的所有權是與現代最為接近的。
2.研究宋代奩產的意義
宋朝作為奩產發展的頂峰,它的研究價值自然是毋庸置疑。研究宋代奩產,能使我們更好地瞭解關於這個習俗、文化的一切。
西方部分學者認為在中國古代,女性只是男性的從屬,本身擁有的權利並不多,遑論財產權。但在宋朝,可以窺見女性地位更高,也擁有著更多的權利。
二、宋代女性對奩產權力的大小
在這一點上,目前一般有兩種解釋。第一種是宋代女性擁有相較於其他朝代女性更多的奩產處置權,但仍然有限。第二種則是對其擁有絕對的所有權。
1.宋代法律的規定
法律的權威性在任何時代都毋庸置疑,而宋代的法律條文,就規定了婦女擁有其奩產的處置權。
婦女擁有奩產的所有權,需要女性有獨立的,可繼承、使用財產的權利。據《宋刑統》記載:
“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
這句話的意思是:女性出嫁時的奩產,至少要達到其兄弟婚娶時彩禮的一半。保證了女性取得奩產的權利。
女性的繼承權在宋朝也得到法律確認,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戶婚門·分析·女婿不應重分妻家財產》中規定如下:“
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雖然只有男性的一半,但女性的繼承權無疑是得到了確認。
另外,《宋刑統》還規定女方如果去世,女方家庭不得索要奩產,因為這筆財富已經不屬於她們了:
“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
。
死後尚且不得干涉,遑論在世之時。從這裡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女方出嫁後的妝奩,女方的家人就與這奩產完全無關了。
2.宋代事例的佐證
儘管在宋代的法律中,我們沒有找到一條明確的
“夫不得配用妻之奩財”
之類的話。但透過事例的佐證,我們可以很輕易地看出女性的奩產是完全屬於其本人支配的。
當然,其本人支配不代表不給丈夫用,給丈夫用自然也不代表宋代女性無法掌握其奩產。
北宋仁宗年間,有位狀元叫做馮京。這馮京的父母正值壯年,卻一直生不出孩子。所以馮京的父親馮商就準備納一房妾傳遞香火。
這納妾的錢還是正妻給拿的:
“其父商也,壯歲無子。將如京師,其妻授以白金數曰,君未有子,可以此為買妾之資。”
到了京師以後,馮商挑好了一個,把錢給人家了。
然後馮商就問這妾的身世,知道她父親原來是當官的,後來被人害了,沒辦法把女兒賣掉。馮商這人很仗義,不僅沒納妾,給的錢也沒要回來,權當做慈善了。第二年,馮商就和自己的正妻生下了馮京。
好人有好報先不說,那一句
“其妻授以白金數笏”
。首先得是自己的東西,才能叫做“授”。
這白金是正妻自己的私產,和馮商是沒關係的,所以才能叫“授”不叫“取”。從這裡也能看出來,在宋代丈夫對自己妻子的奩產是沒有所有權的。
3.女性對其奩產的處置與交易
在出土的宋朝一座墓中,發現了這樣一塊墓銘:
《榮國太夫人上官氏墓誌銘》
。上面記載了這位夫人的部分生平。這位上官氏嫁給了一貧如洗的季氏家族,這家人非常窮,到後來甚至要賣掉自己家族的墳山來度日。
上官氏得知後非常悲痛,說道:
“吾父母資送我者,以為君家助也。君松檟不自保,吾安所用焉?”
於是把自己的奩產拿出來為夫家贖回了墳山,還把墓園的規模進一步擴大。
夫家對此感恩戴德,說:
“此上官夫人賜也。”
如果不是上官氏自己的財產,夫家怎會如此感恩,又怎麼會把這說成是“賜”呢?
另外,如果一件東西的所有權在自己手裡,這件東西才可以用來和他人交易。在宋朝,女性的奩產只是一種籠統的概念,不代表奩產就一定要是放在盒子裡的金銀首飾。
其他的例如宅邸、田地也可以作為奩產。
《江蘇省通志稿·金石十七·平江貢士莊田籍記》
中記載了南宋淳祐二年 (1175年) 平江貢士莊田的情況:“提舉判部林郎中撥下常平司都吏張洪沒官田……
撥充貢士莊支遣,今開具田畝坐落石腳租戶姓名下項……黎字拾玖號苗田弍畝弍角肆十肆步,東止林七提幹……北止林西十八娘,租戶陳十六上未弍碩伍鬥……常熟縣積善鄉肆拾肆都邵昇妻阿錢田壹段,積字三號肆畝弍角叄拾步……
租戶邵六一嫂,上米弍碩五斗。
”這裡的
“邵昇妻”
特別標註是妻,說明這份土地是屬於這位女性的,與丈夫並無關聯。
三、宋代婦女掌握奩產所有權的原因
前文我們證明了宋代婦女對於其奩產擁有著絕對的所有權,那麼宋代的婦女為什麼能把奩產牢牢握在自己手中而非丈夫、母家那裡呢?
在這裡主要是由於以下兩個原因:
一是當時的社會繁榮,使得女性在這方面可以有自己的聲音,社會也比較重視,男女之間的地位差距進一步縮小。
另一方面,當時離婚再娶再嫁也是常事,如果女性不能掌握奩產,對待婚姻的態度就要謹慎得多,所以社會風氣也是形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
宋代婦女的離婚與再嫁非常普遍,我們比較熟悉的例如
“中國古代四大才女”之一的李清照。
李清照原本嫁給趙明誠,後來趙明誠病逝,李清照又再嫁給張汝舟。
還有例如宋真宗的皇后劉娥,原本是蜀地一戶人家的妻子,被宋真宗納入後宮,還將其前夫賜姓為劉,成了劉娥的哥哥,此人就是劉美。
這種情況在宋代已經是很正常的事。在《嘉定赤誠志》中對此這樣說道:
“今爾百姓婚姻之際,多不詳審,閨闈之間,恩義甚薄,男女之家視娶妻如買雞豚,為婦人者視夫家為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淫奔誘掠之風久而愈熾,誠可哀也。”
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
《人倫門·母子·子與繼母爭業》
的判詞中也有語曰:
“自柏舟之詩不作,寡婦始不能守義以安其室。”
如果奩產歸於夫家所有,那麼對於女性來說離婚改嫁的成本就實在太高。
相反如果奩產握在自己手中,離婚再嫁的成本低,所謂
“偶然而合、忽爾而離”的景象就很難見到了。
《宋朝事實類苑》更是坐實了女性的奩產歸屬於她們自己:
“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屬纊,已欲括奩結橐求他耦而適者多矣。”
表明了女性帶著奩產改嫁之風漸盛。
總結:
宋代婦女相比於其他朝代,擁有的奩產權利最多。因而宋朝奩產的研究要比其他的朝代來得更有價值。
一方面宋朝經濟繁榮使得更多婦女擁有奩產,另外宋朝文化繁榮,法律健全也為婦女擁有奩產所有權提供了保障。在這個商業盛行的朝代,男女之間的地位差異被進一步縮小,統治者也比較重視女性在社會中的貢獻。
因此在法律方面,宋代保護個人私有物的範圍也拓展到女性的奩產之上。除法律之外,社會崇尚物質的風俗與觀念對此也作出了貢獻。
由於改嫁之風漸盛,改嫁的女性需要降低改嫁成本,奩產的所屬恰好貼合了當時的風俗。
因此當時才會出現男性娶妻如買賣物品,女性嫁男如找一時陪伴的現象。所以宋代女性擁有對其奩產的完全所有權,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