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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

之前說到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在仲裁和訴訟中就會涉及到時效的問題。那現實中,開發商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

一、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嗎?

1、關於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的問題,有兩種意見:

其一,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

其二,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2、關於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當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佔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房屋已經交付的,買受人在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予支援。

二、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於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佔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購買預售的商品房時,很多開發商往往會承諾絕對按時交房,可是真到該收房的時候,就不能如購房者所願了。在開發商逾期交房,催促之後也是遲遲不交房的時候能否要求開發商給辦理退房手續,退房的話能否要回定金和首付,如果開發商不給辦理退房又不交房,能不能起訴至法院,有沒有一個時效的限制。

要是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延遲交房的情況下產生了房產糾紛的話,此時採取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的,那麼就會受到時限限制。因此延遲交房受時效限制也是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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