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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於面子沒起訴 二十多年後維權被駁回 法官提醒:訴訟有時效 維權莫拖延

由於不想和領導搞僵關係,黃某選擇退休後才將單位告上法庭,追償自己二十多年前的房屋安置問題。11月25日,西固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黃某是西固區某國企職工,自上世紀80年代起就居住在單位分配的家屬樓裡。2000年,單位決定將黃某居住的家屬樓拆遷,並與全樓住戶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由於黃某並沒有在拆遷前透過補交房款的方式取得房屋的產權,所以拆遷後黃某的安置問題遲遲沒有得到解決,這一拖就是二十多年。

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在答辯意見中提出了時效抗辯,請求法院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但原告黃某向法院提交了他與被告單位相關領導2021年6月的微信聊天截圖,單位領導透過微信答覆黃某“會想辦法解決你的問題”。黃某提出,根據“訴訟時效中斷”制度,自己在2021年6月提出履行要求並得到了對方的肯定性答覆,訴訟時效應從2021年6月起重新計算。

對於黃某的說法,法官表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訴訟時效從發生法定事由之日起重新計算,但法律也規定,除了訴訟時效之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還會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無論是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可見,權利是有‘保質期’的,即使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也不能延緩權利自身的存在期限。法院據此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編輯:王姝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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