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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潮州15名被告人非法採礦、隱瞞犯罪所得被判刑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非法盜採河砂、收購盜採河砂牟利

廣東潮州15名被告人非法採礦、隱瞞犯罪所得被判刑

本報訊  日前,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非法採礦、隱瞞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智等14人犯非法採礦罪,被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相應違法所得被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浩犯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間,李某智、吳某賢與同案人等多人(均另作處理)合夥以某竹砂場的名義從梅州市某有限公司購進合法河砂進行銷售獲利,利用該公司提供的合法河砂來源證明作為掩護,組織人員在韓江潮州市潮安區赤鳳鎮流域盜採河砂並從中銷售獲利。李某智、吳某賢作為主犯,合夥參與盜採河砂共計37406。69立方米,其餘被告人作為從犯,也參與了相關的河砂盜採。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場存在非法盜採韓江河砂並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為非法獲利,仍於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間,多次從該砂場購進河砂共計26434。32立方米,其中屬於李某智等非法盜採的河砂共計3896。32立方米。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智、吳某賢等13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管理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夥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被告人黃某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合夥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浩明知某竹砂場的經營人員實施非法採礦行為,仍為非法獲利而收購盜採河砂,情節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潮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吳靜怡  林書煥  張  蝶)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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