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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云南大韜律師事務所主任雲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

王紹濤律師

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主任

雲南省律師協會刑事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案情

3月3日,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通報“女孩乘貨拉拉跳車死亡案”。通報稱,受害人車某某,女,23歲,身高150釐米。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2019年9月註冊為貨拉拉公司網約車司機,駕駛車輛車況良好。

中心現場位於曲苑路的林語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間位置,東側為廠區,西側為物流園。該路段路寬10米,路西側有路燈,當時隔一亮一,光線昏暗,人車流稀少。

據2月6日醫院診斷報告,受害人死亡後經法醫學檢驗,衣褲未發現撕扯破解開線痕跡,體表未發現搏鬥抵抗傷,衣褲、指甲均未檢驗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專案組沿涉案車輛案發前的行經路線全方位開展影片偵查,調取368個監控探頭的影片資料,還原了2月6日晚涉案車輛接單後的執行過程,未發現車輛大幅度搖擺、頻繁變道等行駛軌跡異常情況。同時,專案組回看影片發現,涉案車輛行駛時,副駕駛室車窗玻璃一直為半開狀態,車內情況無法看清。

針對偏航問題,根據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供述,專案組多次實驗發現,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里程11公里,紅綠燈15個,駕車需用時約21分鐘;偏航路線總里程11。5公里,紅綠燈11個,可節省4分鐘左右。

為還原車某某墜車過程,專案組以與受害人車某某個體特徵相近人員為實驗物件,上半身探出車窗外,可以導致從車窗墜車的結果。

由於涉案車輛內未安裝音影片監控裝置,現場附近靠涉案車輛副駕駛室一側無影片監控,且當晚過往人車稀少調查取證工作難度大。為查明事實,專案組認真開展現場勘查、偵查實驗、法醫檢驗、影片偵查、電子物證勘驗、嫌疑人審訊、調查走訪、聘請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分析等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

2月6日15時許,周某春透過手機APP貨拉拉平臺接到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區間為嶽麓區天一美庭小區至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總費用51元,其中車某某支付39元,平臺補貼12元。當日20時38分,周某春駕車抵達天一美庭小區並與車某某取得聯絡。兩人見面後,周某春詢問車某某是否需要付費搬運服務,被車某某拒絕。車某某先後15次從1樓夾層將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寵物狗搬至車上,期間,周某春多次催促車某某快點搬東西上車出發,並告知車某某,按照貨拉拉平臺規定,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車某某未予理會

21時14分,周某春駕駛車輛出發前往目的地,車某某坐副駕駛位,周某春又問車某某到達目的地後需不需要卸車搬運服務,再次遭到車某某的拒絕。在行駛過程中,周某春為節省時間並提前透過貨拉拉APP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21時29分許,車輛行至林語路佳園路口時,車某某兩次提出車輛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後用惡劣口氣表露對車某某不滿;車輛行至林語路曲苑路口時,

車某某又兩次提出車輛偏航,並要求停車,周某春未予理睬。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後,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僅輕點剎車減速並開啟車輛雙閃燈。

車某某從車窗墜車後,周某春停車檢視,發現車某某躺在地上,頭部出血。21時30分34秒,周某春撥打120急救電話,21時34分16秒撥打救護車電話,21時39分,在救護車司機的提醒下撥打110報警。

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採訪對話

方弘:

根據目前還原的案件情況以及之前的各類資訊,

您認為是否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王紹濤律師:

根據警方的通報來看

,基本上已經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從通報中也能看到偵查工作的艱難和偵查人員做了大量的工作,現場勘察、偵查實驗、法醫檢驗、影片偵查,300多個監控資料的調取。

從影片中的連貫性,車輛行進過程當中沒有蛇形前進、搖擺等這些情形可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應該是跳窗墜車,過失致人死亡的狀態。

方弘:周某春看上去一個賭氣的行為,多以沉默的方式表達,為甚麼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王紹濤律師:首先,

要考察以下幾方面的因素。周某春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這一客觀事實和貨拉拉駕駛員周某春主觀上有沒有過錯,而且過錯和莎莎的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無論是滴滴、代駕,還是像本案當中這種貨拉拉的形式,

駕駛員是一個成年男性,而乘客是一個弱女子,在這種情況下車輛一直在偏航,乘客一直在提醒,但是駕駛員在這個時候完全保持沉默,甚至以惡劣的口氣表達了不滿。

並且,

偏航的地方是一個燈光灰暗、偏僻、人員流動非常稀少的地點。晚上9點多,夜深人靜在這種場景下,一個成年的男性把一個弱女子帶到這麼偏僻的地方,駕駛員不僅不理女子的質疑,而且口氣還非常惡劣。在這種情況下,給乘客製造的精神上的恐慌,是駕駛員應該預料到的,主觀上有過失。

第二,

造成這種精神上的恐慌以後,乘客作為一個弱女子又沒法讓車輛停下來,或者說改變航道求助,她沒有時間,她要逃離這種危險的境地。

也就是說她已經感受到了危險,事實上有沒有危險,沒法去做判斷,也沒有必要做判斷,至少剛才講的4個方面的因素,

已經讓她產生了精神上的恐慌,在這種情況下她要逃避,試圖離開座位,翻窗子。

一個駕駛員最基本的常識是眼觀六路,耳聽八方,要隨時觀察車外、車內的各種狀況,乘客離開座位,把頭伸出去,整個身子才出得去,雖然短暫,但是有個過程,這個過程駕駛員仍然沒有采取任何的語言和行為的制止,同時也沒有緊急停車。如果周某春在乘客離座或者頭探出去的時候緊急停車,她就沒有必要再跳下去,駕駛員只是輕點減速,開走。

這一系列的行為可以看出,駕駛員周某春主觀上是有過失的,正因為他這一系列的過失,造成了乘客死亡的客觀結果發生。所以,他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方弘:

而且他的過失和車某某最後跳窗的行為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如果不是因為他之前的行為,車某某也不會選擇跳窗。無論是周某春,還是其他的貨拉拉駕駛員,甚至包括計程車司機,還有公交車司機、滴滴駕駛員等等,他

們在工作當中都會面對形形色色的顧客,也難免會產生情緒,產生情緒以後也難免可能會像周某春這樣,要麼沉默,要麼口氣差一點。這一系列的行為背後,無論是法律風險也好,還是對於車上乘客的安全風險也好,也都是非常大的。對周某春本人而言,可能他也不希望發生車某某跳窗死亡這樣的結果。您覺得遇到類似的情況,從事服務行業的這部分人群,怎麼做才能避免相關風險的發生?

王紹濤律師:

我覺得

首先是職業精神或者叫職業態度。

這個案子中貨拉拉的駕駛員周某春會產生這種心思,表現出這種態度,其實有兩個因素:第一,車某某上車的時候就耽誤了他的時間,被害人車某某15次搬運東西,這個過程肯定會耽誤駕駛員的時間。如果駕駛員參與搬運的話,他可以增加一點收入,下車的時候需要幫忙搬東西的話,他又可以增加一些收入。但是,是否需要搬運,確實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從職業精神來講,不能強行幫忙搬運,再要一些收入,這就沒有職業態度了,缺乏職業精神。

第二,雖然駕駛員可能會有不滿,覺得耽誤了時間,也沒有賺到其他的錢。但是,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當中,應該按照職業的標準化或者職業精神來處置。如果偏離了導航,一定要和乘客進行溝通,取得乘客的諒解。不僅僅是消除乘客的顧慮,而是這種偏航會給乘客造成一種恐慌。

本案當中就是因為偏航了,而且偏航的路途又是昏暗的、人員稀少的情況下,給乘客造成了一個非常恐慌的場景。

第三,

如果發現了乘客有這種恐慌心理,或者有探出頭去的危險行為,駕駛員就必須要制止,或者採取一些措施來避免可能發生的危害行為。駕駛員的正確做法就是要採取措施,沒有采取措施導致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是有過失的。

結語

犯罪的根源來自於他內心的情緒,而這種情緒又源自於對利益的過於看重。試想,如果他明白送人玫瑰,手留餘香的道理,他完全可以不計報酬幫女孩子一把。相信,女孩還可能會投桃報李,給他好評。如果女孩體諒駕駛員生活的不易,也可以事先把行李搬運好或者在駕駛員催促以後能夠進行體諒。

古語云,

禮之用,和為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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