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快網

導航選單

【案件快訊】丹鳳兩男子禁漁區內捕撈野生魚被公訴,被告人已被起訴

丹鳳兩男子禁漁區內捕撈野生魚被公訴

本案由丹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於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4時許,被告人康某甲夥同宋某某在位於丹鳳縣巒莊鎮**村**組康某乙門前河道的常年禁漁區,使用一臺電瓶、一臺逆變器、魚網、魚竿等電魚二三十條,被丹鳳縣河道檢查工作人員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常年禁漁區丹鳳縣巒莊鎮峽河河道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野生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某系從犯。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甲、宋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康某甲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某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釣魚者請注意!丹鳳已扣押漁具84套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有序規範垂釣行為,5月10-14日,丹鳳縣農業農村局聯合縣公安局和所屬鎮辦,集中開展重點水域非法垂釣整治行動。

這天晚上,聯合執法隊共出動執法人員36人次,出動執法車輛10輛(次),批評教育64人次,扣押漁具84套,發放禁漁宣傳資料216份。

據丹鳳縣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每年的3-6月,為漁類的產卵期,禁止一切垂釣行為。我們對單杆單鉤的,首次進行教育勸離,對於多杆、多鉤、使用禁用鉤具以及多次使用單杆單鉤的垂釣者,進行批評教育,對漁具進行暫時扣押處理。從7月1日後,在未劃定垂釣區域前,除水源保護區和武關河珍稀水生資源保護區外,可以進行單人單線單杆單鉤休閒垂釣。(來源:丹鳳微電視A)

關注我們

“分享+贊+在看”三連

上一篇:【文化】華夏文明的開端:虞朝、西周、周朝、商朝,你知道是哪個?
下一篇:成都天府新區至美社會服務中心組織志願者在和平家園小區進行宣傳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