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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貨拉拉網約車跳車 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拘

王紹濤律師

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

雲南大韜律師事務所主任

雲南省律師協會刑事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案情

紅網時刻長沙記者從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獲悉,2月23日,“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21年2月6日晚,這個湖南女孩透過貨拉拉平臺搬家,在跟車途中從貨車上墜落,因頭部受傷搶救無效死亡。涉事貨拉拉司機稱,女孩是自己從車窗跳下的。

此事很快引發爭議——約10公里的搬家路程中,貨車為何多次偏離導航?2月22日晚,澎湃新聞記者沿貨車駛過的路線比對地圖導航,發現貨車司機當時至少偏航三次,先後三次拐向了沒有路燈照明的漆黑路段。

“我女兒不可能無緣無故地去跳車。”從鄉下趕到長沙的莎莎母親說。除了司機的多次偏航,事發時的一些細節令家屬們不解,比如,莎莎為何後腦著地受傷,現場為何沒有剎車痕跡?

昨天節目中,嘉賓範辰律師根據媒體報道的資訊來看,認為司機周某某作案的嫌疑非常大,理由是如下幾點:

第一、莎莎的叔叔開導航駕車,重走了當晚的路線,竟然三次偏離導航,而且每次偏離導航都會有提醒。這讓人不得不懷疑背後有什麼蹊蹺。

第二、司機周某某選擇的都是很偏僻的路線,人員相對來說比較少。

第三、如果當時莎莎開著手機導航,車輛不按導航的規劃走,莎莎跟周某某發生爭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四、周某某自己向警方陳述,因為沒有幫忙搬運東西,也沒有藉口另外要錢,上車後就有一定的情緒。

第五、莎莎沒有自殺的動機,一是她有很好的工作,每個月都有將近2萬元的工資,在長沙應該算很高的了。另外,她當時正在談男朋友,美好的生活正在開始,並且還準備買房子。這一切都說明莎莎有非常美好的憧憬,在她這麼一個如花的年齡,怎麼可能會自殺?當晚9:24,莎莎還在工作群和同事進行互動,看不到絲毫的異常。幾分鐘之後,9:30分,周某某就撥打了120跟110,這時候莎莎已經出事了。

採訪對話

方弘:周某春涉嫌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請先介紹下這個罪名?

王紹濤律師:

所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本案當中,

駕駛員如果看見了或者他知道了女孩要跳窗的情況下,他仍然沒有做出比如說停車,把乘客拉進來等剎車等施救的行為,要麼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要麼就是雖然預見到女孩跳下去可能會造成死亡,但是司機認為無所謂。這種情況下,他主觀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方弘:

這個罪是主觀上存在過失,而不是故意。之前其實也有很多網友推測,有可能是司機周某春故意殺人或者是故意傷害,如果是以這樣的一個罪名來立案的話,就說明他可能並不存在故意的情況,而是過失。

根據目前所有相關的報道資料,周某春可能存在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這個罪名?

剛才您分析的有一點是這個女孩要跳車,司機沒有進行阻止,那麼還可能會存在什麼樣的行為會涉嫌這個罪名?

王紹濤律師:

我們要客觀的承認一個事實,這個案件實際上

是一個非常疑難的案件,疑難在於它是一對一的關係,被害人已經死無對證。女孩整個死亡的過程,是在汽車行進過程中,不像一般的案件當中有作案時間,作案地點,有犯案經過,作案工具這些客觀的證據來佐證他究竟構成什麼樣的犯罪。

本案就是非常短暫的,在一個行車過程當中造成的。所以,司機

具體構成什麼樣的犯罪,確實非常難判定。

網友分析說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等犯罪,其實不是沒有可能,比如說間接故意的殺人

假設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了侵犯,在侵犯的過程當中,被害人要跳車,然後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司機完全漠視,根本不在乎。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殺人。

為什麼說這個案件是一個疑難的案件,就在於現在很多東西都已經沒法恢復了。

所以,

只能根據案件當中的一些事實來推斷司機主觀上是有過失的:

第一,

偏離導航

。我們都有經驗,比如說請代駕,或者是貨拉拉等,基本上都是根據導航去行走,但是本案的車輛明顯的偏離了導航。

第二,

偏離後走的街道沒有路燈,有路燈的地方也是燈光昏暗,非常偏僻的。

第三,至少根據現有的材料來看,

現場看不出任何剎車的痕跡。

正是因為這些方面的客觀情況,就必須要讓犯罪嫌疑人作出合理的解釋,為什麼要偏離導航?而且偏離導航之後,恰恰走的是非常偏僻,沒有燈光的地方,還沒有剎車的痕跡。9:30左右,孤身的弱女子坐上一個陌生男人的車,又沒有按照導航的路線行走,女方可能會因為司機的這種反常行為產生焦慮、恐慌和恐懼。作為一個成年人、一個貨拉拉司機、一個男性,其實是有預見的。正是因為一系列的反常現象,來推斷司機主觀上是有過失的。

方弘:

因為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所以之前警方是沒有立案的。

就在昨天警方明確立案,應該是在證據上有突破,您覺得本案的證據可能會在哪方面有突破呢?

王紹濤律師:

現在只能透過一系列的反常現象去推斷,

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預見到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會讓同車的弱女子產生恐慌心理,然後她就可能會逃離這輛車,而這輛車是行進當中的車輛,是一個高度危險物,弱女子在產生了恐慌心理的時候,她要逃離危險物的時候,有可能會造成死亡,這是一個成年人應該預見到的結果。

發生這樣的事件無非就是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自殺;第二種情況,意外事故;第三種情況,他殺。

現在從案件的情況來看,莎莎在跳車之前的幾分鐘還在跟同事進行微信聯絡,請貨拉拉司機之前,跟家裡面還在進行聯絡,要回家給爺爺過生日,要發紅包。從這個角度,

她沒有自殺的跡象,不可能自殺的,第一個可以排除。

第二,意外事故。所謂意外事故就是所有的行為人都無法預料的,比如發生了地震、橋樑坍塌,第二個

可以排除了

把這兩個都排除以後,只能是有他殺的嫌疑。他殺又有幾種,一個是故意殺人,還有可能是過失致人死亡。

現在,顯然沒有故意殺人的任何證據。故意殺人的證明標準非常高,很難做出這樣的判斷。

透過排除的方法,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因為司機的過失導致了女子的死亡。

在有一些客觀的證據以後,可以透過排除的方法來進行認定。

方弘:

因此,這個案件最終是否能夠被法院定罪,其實也是一個問題。但

最後一定需要證據確實充分才能夠定罪,最終周某春到底能不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實現在也是待解的。

王紹濤律師:對。

因為,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就像本案當中,

作為司機有沒有合理的解釋為什麼要偏離導航?

因為比較近,或者紅綠燈少,或者怎麼樣,一定要說出一個原因

,而且這個原因必須是合理的。如果透過正常的導航,又是大路,燈光通明,甚至路途更近,為什麼不選擇這樣的道路?明顯違反了常識!

那麼,所謂的懷疑就不是合理的懷疑了。

再比如沒有剎車的痕跡,司機看見自己的車上女孩跳車的情況下,最本能的反應肯定是緊急剎車,這一定會在現場留下痕跡。如果沒有這樣的痕跡,司機是什麼樣的心態?要做出合理的解釋。

在排除了這些合理懷疑以後,透過推斷,就可以認定主觀上有沒有過失。

方弘: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影視劇中有這樣的臺詞,

就是“我的律師沒來之前我有權保持沉默”,如果周某春想逃避責任的話,對於警方的各種質疑,他完全不做迴應。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就會讓這個案件進入很難偵破的狀況呢?

王紹濤律師:

首先要澄清一個事實,

我們國家刑事案件的偵破流程、證明標準、認定依據和香港或者影視劇裡面的所反應的是不一樣的

至少現在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以後,並不是說一定要有他的律師在場,他的證言才能夠進行採納。

公安機關把嫌疑人抓獲歸案以後,如果他對任何事情都不予以迴應,實際上不迴應本身就是一種迴應。因為有反常,嫌疑人必須要進行合理的解釋,而這個合理的解釋是給他自我保護的一個機會。如果他不抓住這樣的機會進行辯解,不進行任何的說明或者解釋,這種反常情況對他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司機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反常現象仍然排除不了,那麼主觀上的疏忽大意,可能也是推卸不掉的。

方弘:如果周某春真的被認為構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那麼他可能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王紹濤律師:

《刑法》第233條有明確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案這種情況,如果能認定的話,應該在三年左右。

結語

一方面我們希望對花季少女的死亡能有個交代,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這個案件能夠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結果,而非因為輿論的壓力。顯然,擺在司法機關

面前的這樁命案是一次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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