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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簡出世,學者研究發現:難怪秦始皇不殺風流趙姬

趙姬是秦始皇的生母,但我們都知道,趙姬風流成性浪漫放蕩,即便貴為太后之後依然不改本色,先與呂不韋糾纏不清,後與嫪毐暗結珠胎,併為嫪毐生下兩個孩子。後來,嫪毐密謀“王即薨,以子為後”,準備發動政變殺死嬴政,讓他倆的孩子成為秦王,當然他們的叛亂被秦始皇輕鬆平定。

平叛之後,嫪毐必死無疑,但如何處理趙姬呢?《史記》記載,秦始皇將趙姬囚居在雍城,明確表示與她斷絕母子關係,並沒有殺死趙姬。那麼,秦始皇為何不殺趙姬呢?毋庸置疑,秦始皇不是嗜殺之人,而且生養之恩孝義之道,3-9歲在趙國與母親相依為命的經歷等,讓秦始皇很難下辣手。但鮮為人知的是,秦始皇不殺趙姬可能還有一個法律的依據,張家山漢簡中的《奏讞(yàn,審判定案)書》另有解讀。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張家山地區,考古挖掘了一批西漢早期古墓,出土了《歷譜》、《二年律令》、《奏讞書》、《脈書》、《算數書》、《蓋廬》、《引書》和遣策(記錄隨葬物品的清單)共八種文書,涉及漢代法律、軍事、曆法、醫藥、科技諸多方面,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在這些珍貴的文書中,《奏讞書》是一部法律案件彙編,一共包括22個案例,以鮮活的法治案列反映了秦漢判案思維,其中第21個案例“杜滹(hū)女子和姦案”,就與趙姬這種情況極為類似,詳情見下:

《奏讞書》:“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喪棺在堂上,未葬,與丁母素夜喪,環棺而哭,甲與男子丙偕之棺後內中和姦。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

大意是杜滹一女子甲,丈夫公士(秦漢最低爵位)丁病死,還沒有安葬,女子甲與婆婆素守喪,環繞棺材哭泣。夜裡,女子甲與男子丙在棺材後方的屋內通姦。第二天,婆婆素向官府告狀,官吏將女子甲逮捕,但如何定罪量刑成為疑難。

如果以儒家思想判案,女子甲幾乎必死無疑,但秦代與漢朝早期還算“法治社會”,對女子甲的定罪量刑需要明確的法律條文,不能搞春秋決獄。但問題在於,女子甲與男子丙太猴急了,制定法律條文的人也沒有預料到這種情況,於是如何給女子甲定罪成了難題。杜縣官員認為本案事實清楚,直覺上認為女子甲有罪,但在定罪量刑上出現困難,於是就上報到了最高法院——廷尉。

接到案件之後,廷尉府高度重視,“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一群最高層相聚討論,最終一群人得出的結論是女子甲有罪。

“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姦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保持身體完整)為舂。告杜論甲。”

大意是妻子尊重丈夫,當是尊重父母的程度次一等,女子甲丈夫去世後不悲哀,反與男子丙通姦與旁,觸犯了不孝罪和敖悍罪(適用於妻不敬夫)的律條規定。逮捕之人雖然沒能抓姦在床、捉姦成雙。女子甲應當判為舂(不施加肉刑,舂米)。

女子甲不孝罪的由來,並沒有直接法律條文,而是根據“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推導而來,不孝罪的明確刑罰是棄市死刑,但女子甲的情況有所不同,不能判處死刑。另一條法律規定“死以男為後(繼承人),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公士丁去世之後,第一繼承人是他兒子,如果他沒有兒子,那麼就是公士丁的父母,再次是公士丁的妻子,最後是公士丁的女兒,反過來說女子甲只是第三順位繼承人,就不能苛求她百分百尊重丈夫,因此女子甲有罪,但應該是不孝的次一等罪行,即“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又由於“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女子甲的丈夫是公士,因此按律保持身體完整,不予以在臉上刺字——黥。

女子甲敖悍罪的由來,相對比較明確一些,因為敖悍罪也適用於妻子對丈夫的不尊敬,但問題在於丈夫已經去世,所以這一條罪行也很勉強。按律“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也就是處以不附加肉刑的城旦舂,足戴鐵鐐銬,到巴郡的鹽官的鹽場裡幹活。城旦是針對男犯人的刑罰,舂(治米、舂米)是針對女子的刑罰,但具體處罰內容並不是一成不變,會根據需要調整,比如城旦本是築城,但這裡卻是到鹽場幹活。

需要說明的是,秦漢時判定和姦罪,“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就是說必須捉姦捉雙、捉姦在床,雙方互相“校核”對方的犯罪,然後判為“隸臣妾”,而不是隨便說說就是和姦罪了。由於女子甲丈夫已死,因此這種行為算不上和姦罪,自然不該被判為隸臣妾。

廷尉府從現有的法律條文中,儘量找出相應的依據,用於本案判決。由於古今社會變化很大,如今我們很難理清其中的邏輯,但可以看到當時判案還是比較嚴謹的,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支援。

然而,過了一些時間之後,一位名叫申的廷史出差回來,看到本案判決之後,立即認為廷尉的判決不恰當,並提出了五個問題。上文談到,“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人討論,按照順序“廷史”應該是廷尉府的四把手,職位不高不低。

第一:父親健在,兒子三天不給他吃飯,與父親去世,兒子三天不上墳,各自該如何判決?廷尉認為前者棄市死刑,後者無罪。

第二:父親健在,兒子不聽教誨,與父親去世,兒子不聽教誨,各自該判何罪?根據第一條提煉出來的法律原則,廷尉等人認為“不聽死父教,無罪”。

第三:丈夫健在,妻子自住再嫁,與丈夫去世,妻子自住再嫁,哪一個罪行更重?廷尉認為前者該判處黥為城旦舂,後者無罪。

第四:欺騙健在的丈夫,與欺騙死去的丈夫,哪個罪重?根據上述法律判決邏輯,廷尉認為後者無罪。

第五:官吏身份的丈夫日常上班,妻子在家,白天與他人通姦,司法官吏沒有在“校上”逮捕她,怎麼判罪?由於捉姦在床、抓姦成雙,沒有當場抓住時,廷尉判決是無罪。

於是,廷史申反問既然“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於侵欺死夫”,且女子甲與男子丙奸棺喪旁時“捕者弗案校上”,沒有抓到現行,那麼為什麼還“獨完為舂,不亦重乎?”不是罪行太重了嗎?這一番話讓廷尉府的官員只能無奈地說“誠失之”,女子甲的確無罪。

張家山漢簡是西漢初期的文書,但“杜滹女子和姦案”通說是發生在秦代的案件,估計這一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奏讞書》就將之錄了下來,用於指導官員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

回到開篇問題,趙姬私通嫪毐,從上述案件處理來看,趙姬欺騙了過世的丈夫,也沒有被抓姦在床,顯然應判無罪。當然,秦始皇不殺趙姬,法律問題肯定不是主因,但未必不是輔因。畢竟,透過“杜滹女子和姦案”、雲夢睡虎地秦簡等來看,秦代上下官員法律意識還是很強的,每一個判決往往都有其法律依據,而不是草率判決,這一點至今仍然值得學習。

參考資料:《史記》、《奏讞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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