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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典妻婚到底是什麼樣的女子為何會被迫嫁給自己的丈夫的兒子呢?

在我國古代男權的社會,女人的地位非常低,這是我們都知道的事實。可能我們只是知道這些婦女受苦受難,過多的操持家務,沒有話語權,其實這都是看得見的,還有比這更悲催的是精神上的折磨和打擊,那才是致命的。

就拿男婚女嫁來說,現在講究的是門當戶對,你情我願。而在古代那是絕對不行的,都是父母之約,女子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正所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扛著走”,更甚的是還有一種更加無人性的婚姻陋俗,就是“典妻婚”。

顧名思義,什麼叫典妻婚,從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理解。典,就是出租,外借的意思,就是把自己的老婆典當或出租出去。出租給那些因為貧窮娶不起老婆的人,讓老婆換一些錢物,補貼家用。而這些被典當出去的女人,到了對方家裡,主要的任務,就是為受僱人家繁衍後代,延續香火。到了約定的期限,女人再對到自己原先的家裡。

這種視女人為玩物的陋習,最早起源於西漢,而達到鼎盛則是在清朝。清朝特別在太平天國運動時期,百姓的生活非常的困苦,吃飯都是問題,娶媳婦那簡直就是奢望,所以對大量的農村“剩男”來說,典婚就是最好的辦法。但是就是苦了那些善良的女人,面對當時的社會現實,她們能做的就是順從,因為她們也不願意看到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被活活的餓死,畢竟尊嚴也不能當大白餑餑吃。

當時典婚在全國都比較流行,雖然官府是明令禁止的,但是也是“猶抱琵琶半遮面”。稱呼也是不盡相同,在浙江一帶被稱為“典水面”,在北方的遼寧一帶被稱為“搭夥”,甘肅地區被稱為“僦妻”,而在廣西等地則被稱為“寄肚”。

這種典婚發展到最後,是有很完善的契約的,比如典妻的時間期限,女人的價格等。一般的是女人的年齡越小,長相越好,典當的價格越高;期限一般都是3到5年左右。但是在典當期限內,女人是不能和原來的丈夫過夜同居的,更不能回家看望自己的孩子,一旦違反就拿不到賣身錢。

真是可憐可悲可嘆,苦了這些身為人母的女人,契約一旦成立,她們就成了別人的生育機器。一邊是骨肉分離之痛,一邊是身心摧殘之苦,也不知道在這三五年裡,他原來的丈夫花著出租老婆掙的來錢,生活的是不是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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