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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是怎麼透過火耗歸公釀造的腐敗困局的?火耗歸公釀造的腐敗困局

火耗歸公和養廉銀是清朝兩個比較有爭議的制度,前者是貪汙腐敗之源,後者卻是為了防範貪汙腐敗,雍正透過把這兩者進行巧妙的結合,最終不僅最大限度地杜絕了貪汙腐敗的根源,也讓官僚們的工資得以大幅度提升,開創了“雍正朝無清官”的局面。所謂的“無清官”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因為貪官少了,自然清官也就少了,好比如沒了耗子,也就沒有抓耗子的貓。

那麼雍正是怎麼透過把這兩者結合進行反腐的呢?不妨聽我仔細道來。一、雍正反腐:火耗歸公釀造的腐敗困局

所謂的火耗歸公是怎麼回事呢?

這裡牽扯到古代的貨幣鑄造,金銀是古代的主要流通貨幣,其中尤以白銀作為主體,畢竟黃金稀少,是保值貨幣,一般人鮮少拿黃金作為支付貨幣。火耗這個制度最早是明朝張居正時期實施“一條鞭法”時誕生的產物,以前老百姓上交給朝廷的賦稅種類繁多,交的稅也不一樣,非常的麻煩。

張居正想了一個辦法就是把所有的稅種都合併起來,全部折算成為銀子上交給朝廷。這樣一來朝廷的工作壓力減輕了,老百姓也輕鬆了。但是把銀子上交以後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老百姓上交的白銀成色不一,又多為碎銀。所以朝廷又需要把這些碎銀重新融化鑄成一定重量的銀錠,然後封入國庫。但是在融化的過程中由於純度不一會產生一定的損耗,結果就是雖然老百姓足額上交了賦稅,但實際上朝廷並沒有足額收到實際的賦稅。

於是,朝廷就以這個為理由另外向老百姓徵收“火耗”,在實際的賦稅之外另行徵收一筆賦稅,以此彌補差價。這一制度似乎也沒有多大問題,真正使火耗成為官僚貪汙腐敗的根源在於徵收火耗的標準具體在哪裡?明朝時期的火耗標準在賦稅的20%~30%之間,有時更高,每個地方都不一樣,而我們都知道明朝官員的俸祿是非常低的,朝廷又沒有相關的補貼,一個正一品官員的年俸是1044石大米,朱元璋以後還不是足額髮放,折算成銀子也就數百兩,另一方面自己又要保留一些作為日常開銷。

雖然說這些大米足夠官員們的日常開銷,但是對於這些達官貴人來說想要購買其它東西,從事社會活動則是往往不夠的,而火耗以及其它貪汙就成為重要的斂財工具。清朝初年繼續了這一點,那時一位正一品官員一年的俸祿也不過才俸銀180兩、祿米180斛,可見完全不能滿足達官貴族的生活需求。而火耗也再次成為官員作為灰色收入的重要來源,而且又得到朝廷的默許,雍正以前的火耗一度徵收到了賦稅的50%之多。

康熙曾經和官員們針對火耗歸公有過激烈的爭論,由於康熙晚年的麻痺大意,導致官僚們的貪汙活動越來越猖獗,各省國庫虧空,於是陝西巡撫噶什圖向康熙建議說:

陝西虧空甚多,若止於參革官員名下追補,究竟不能速完。查秦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臣與督臣商議,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合省虧空,如此則虧空即可全完。

意思拿火耗來彌補國庫的虧空,但是康熙深知火耗本就是一項極為不合理的制度,朝廷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公開同意徵收,那麼勢必會引起百姓的反感(若公然如其所請,聽其加添,則必致與正項一例催徵,將肆無忌憚矣)。所以這一問題在康熙朝並沒有得到解決,最終留給雍正來解決。火耗這個問題處理的棘手之處就在於:如果取消,那麼勢必會引來群臣的反對,畢竟工資本就不高,朝廷現在又斷了他們的財路,想要取消自然是困難重重;但是不取消,地方上的官僚隨意徵收火耗,對百姓又造成沉重的負擔。

所以朝廷在處理這個問題上必須達成兩者之間的平衡,在此之前,火耗明顯嚴重失衡,各地官員除了正常補足國庫賦稅以外,會高額徵收火耗,將剩餘的部分作為自己的額外財源收入。官員為了增加收入,額外提高徵收標準,這些都給百姓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更尷尬的是朝廷對此也只能採取默許的態度,清朝建立以後為了穩固統治,不願多徵賦稅,但國庫沒有收入,又何談給官員增加工資呢?可是火耗徵收的亂象越來越明顯,長久不處理難免會成為隱患,康熙面對這個困局沒有解決辦法。

最終還得雍正來解決。二、雍正反腐:巧妙結合火耗歸公和養廉銀,最終反腐成功

雍正是一個相當勤勉和正派的君主,面對這麼一個重大的社會民生問題,他自然不會選擇坐視不管,留待給自己的後世子孫解決。恰好他繼位以後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向雍正提出了火耗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他給雍正上了一道奏章說:

又欽奉上諭,舊欠錢糧分為三年帶徵,民力寬紆,樂隨正項完納,若不限於一定之數,則小民將無所遵依,而不肖州縣反得任意多徵,今既固封糧櫃,又較定分數,州縣不能入己,誰肯多徵……將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銀兩約計數目先行奏明,俟年終之日,將給發養廉若干,支應公費若干,留補虧空若干,具折題銷,則電照之下,誰能侵吞?

這話的意思是說,高成齡讓雍正制定一個標準的徵收火耗額度,防止官員們的多徵濫徵,有了一個標準,那麼一定程度上就能遏制貪汙腐敗的現象。而這筆火耗除了補足國庫的差額以外,剩下的就可以作為養廉銀拿來補貼官員,畢竟上司即清慎禔躬,亦必有請幕賓養家口之費,有了這筆補貼官員們的生活得到解決,有了一定的支出結餘,如此一來也能杜絕貪汙的現象。

雍正得到奏報以後覺得這個建議非常不錯,確實兩方面都不得罪,於是下令讓群臣商議。命令這些人各出己見,明白速議具奏。如不能畫一,不妨兩議三議皆可,由此可見雍正是鐵了心要解決這個民生問題。最後經過一番激烈的爭論,其實爭論的焦點就在於徵收標準應該設定在什麼位置,對於官員而言自然是越高越好,對於百姓而言自然是越低越好。

最終的結果就是按照各省的實際情況進行劃分,雍正元年這項決議正式透過,雍正很欣慰地對群臣解釋說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於是先在山西搞試點工程,最後才推向全國。也就是在這一年,山西征收到的火耗銀就高達43萬兩,而這筆火耗銀按照之前的做法自然是絕大部分都進入官僚的口袋裡,但自從公開化徵收以後,它就被切割成三大塊:一塊拿來補貼,一塊拿來充當公費,一塊用做備用金。而在這一筆火耗費中就有11萬兩被拿來充當養廉銀。

而養廉銀的發放標準根據《清會典事例》的記載為:總督為13000至20000兩,巡撫為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為5000至9000兩,按察使為3000至8444兩。但實際操作起來各省情況不同,譬如直隸總督的養廉銀為15000兩,但是富庶的江南總督的養廉銀卻高達30000兩。一定程度上來說,雍正透過把父親康熙不敢做的事情公開化以後,火耗對於百姓的經濟壓力就減輕了許多。

這也為雍正朝創造了“無清官”的傲人成績,巴掌和甜棗雙管齊下並非是完全沒有效果,雍正以後養廉銀就成為了慣例。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養廉銀一方面也是根據官職來發放的,官越大自然分到的越多,尤其是像一把手這樣的官職,但是對於其他品級的官員來說,其實分到手裡的養廉銀並不是很多。

曾國藩當翰林院檢討時,一度窮的也是揭不開鍋,他在自己的家書中寫道男目下光景漸窘,恰有俸銀接續,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資,今年尚可勉強支援。至明年則更難籌劃。這個官位也就屬於從七品的文官,俸祿自然是不高的,養廉銀髮到他那裡估計也沒有多少了。曾國藩在家書提到例寄炭資,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在正常的養廉銀以外,京官們的灰色收入還有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簡單而言就是地方官給京官們約定俗成的送禮。夏天的時候,那些地方官就向自己在京城裡的靠山美名其曰送冰消暑降溫,但送冰自然不是真的冰,實際上就是錢財。到了冬天時又以送炭為名繼續給京官們送錢,透過這種方式地方官來維持自己和在朝廷裡的大靠山的關係。

雍正透過巧妙運用火耗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為火耗而亂徵濫徵的問題,減輕了民眾的經濟負擔,杜絕了在火耗這一塊的貪汙腐敗現象。但是都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性的貪慾導致腐敗無法完全根除,清朝的官員們雖然在火耗上無錢可撈,但是依然會想出其它法子變相剝削,雍正做了最大努力,但到底無法改變人性中的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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