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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官制——管制的演變和特點

中國古代官制的演變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時期,這三代是以宗法關係為基礎的王權時代。朝廷設官主要有兩大系統:宗教官和政務官。前者是透過占卜等形式為當時的“王”供決策依據。後者則是“王”的家臣,為“王”處理日常事務。

西周時這一模式發生了巨大變化。由於實際政務的增多、政務官勢力增強、宗教官地位下降等多方面因素,在西周時形成了“卿土寮”主政務、軍事,“太史寮”主宗廟、文教的格局。由於實行分封制,王、諸侯、卿大夫都是世襲。

秦統一六國後,開創了延續2000多年的新體制:各朝皇帝世襲,大小官吏不再世襲,而是由朝廷任免。

秦漢時期,朝廷設官確立了政務、軍事、監察三大系統。“三公”丞相輔佐皇帝、掌理政務,太尉掌武事,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掌監察。“九卿”分掌具體事務。地方設官實行郡縣制,郡設守、尉、監,對應於朝廷三大系統;縣則設令、長、丞、尉。

魏晉至隋唐,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設官逐漸確立“三省制”。中書省出詔令,門下省掌封駁(稽核批准)、尚書省主施行。三省長官同為宰相,共掌國政。地方設官逐漸由郡、縣兩級向道、州(郡)、縣三級發展。

自中唐開始,朝廷設官和地方設官都出現了新的變化,到元朝大體為一個階段。首先是翰林學士和樞密使進入了中樞決策系統,相權被進一步分割。翰林學士在宋朝始終參與重大決策掌握出令權。樞密使由宦官轉為士人擔任之後,逐漸成為最高軍事機構的長官。地方設官,在經歷了由兩級向三級的轉變之後,出現了行省制,後來變成為了分省制的開端。

明清時期,中央集權、皇帝專制主義走向極端,朝廷設官發生了幾項大的變革:一是廢除了丞相制度,廢除魏晉以來的尚書、中書、門下三省機構。翰林學士入值午門,參與政務,發展為內閣,六部直屬皇帝。清朝又設立了軍機處為皇帝處理政務。二是罷樞密院,五軍都督府掌軍旅之事。三是督察院取代了存在千餘年的監察機構御史臺。在以十三道監察御史分察京官和州縣官之外,又設六科給事中分察六部。地方設官則撤銷行省,改為承宣佈政司,布政使掌管一省的民政、財政。監察地方的總督巡撫,最終演變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中國古代的官職也有著自己的特點。君主專制,帝王高踞全國官制的最頂端,全權決定官制設定的模式,操縱其執行,是中國古代官制史的特點之一。臣僕必須絕對服從君主,竭力效忠,是一種人身依附關係。各級官府,無非是作為以君主為首腦統治機器的大小零部件。

政權高舉神權的旗幟,借神權以支配和維護神權,是中國官制史的特點之二。歷代王朝都明文規定各種祀典和正式尊奉的神袛,設有主管部門,例如太常(奉常)為諸卿之首,禮部(春官、總伯、祀部)一直被指定為國家的重要部門,從重要到地方基層組織又必須普遍設定主管祭祀的職官,上至帝后,下至地方各級行政長官,都必須親自主持各種祭祀典禮,正是為了體現神人合一的國家政治。

受儒家學術思想悠久的影響,是中國古代官制的特點之三。在中國古代,長期佔據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儒家思想,因為儒家學說的精髓是主張尊卑有別,堅持貴賤不可逾越,竭力宣揚維護三綱五常,對維護現實的統治最為有效。

與歷史同步發展,是中國古代官制史的特點之四。不同時期的官制,是根據不同時期的國力,即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以一定形式組建而成的。即使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組織形式也必然會不斷髮生變化。但仍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

貴族特權和官僚政治根深蒂固,一直延續到近代社會,是中國古代官制史的特點之五。歷代統治者都有意識地賦予自己的官吏一定的特殊權利,造成官民之間的對立。官吏無論在體制、身份,還是公務活動的社會效果上,都充分體現著統治階級對廣大人民的壓迫,體現著他們擁有的特殊權勢和地位。

所謂的官僚政治,是指一種與專制統治相結合的政治形態,是指當時官吏普遍以出任官吏作為固定職業,只對君主和上級負責而不問社會效益和民生疾苦;只知墨守成規、按例辦事而不管實際情況;於是模稜兩可,行動遲緩,推諉責任,甚至貪汙受賄,營私舞弊,苟且偷安。

下次更新,為大家講述禪讓制與分封制背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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