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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深圳龍華法院: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侵權人獲刑三年六月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對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在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富康大廈當場抓獲劉某成並查扣了帶有“HONOR”“HUAWEI”標識的螢幕總成,共計十個型號。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龍華區法院提起公訴,龍華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該刑事判決已生效。

2021年4月7日,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向龍華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華為公司認為,被告劉某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第21534236號“HUAWEI”和第21534095A號“HONOR”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遂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訴請劉某成停止侵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支付50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成已銷售的假冒涉案註冊商標螢幕總成合計14139件,銷售均價153。02元,合計銷售金額2165871。11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系涉案第21534236號和第21534095A號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兩個註冊商標均處於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螢幕總成上使用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已銷售假冒涉案註冊商標螢幕總成14139件,根據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並結合螢幕總成行業利潤率,認定每個螢幕總成獲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權獲利共計282780元。

法院認為,被告從2018年5月起至案發,一直在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以侵權為業,侵權產品種類多,侵權持續時間長,被告的行為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與情節嚴重的兩個要件。鑑於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動供述且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且生效刑事判決已對被告判處120萬元罰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權獲利的2倍計算賠償金額,共計565560元;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法院予以全額支援。

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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