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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姐姐》中關於姐姐扶養弟弟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你知道嗎

“所有人都覺得他是我的責任

明明做錯事情的不是我”

這幾天,大家有沒有關注

《我的姐姐》這部電影呢?

在24歲姐姐的人生目標前

6歲弟弟的扶養成了一個棘手的問題

父母去世後

姐姐對於弟弟是否具有扶養義務?

電影結尾處“再也不見”協議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我的姐姐》中涉及的這些法律問題

小編來為你解答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北大法律資訊網”(ID:pkulawinfo),原文首發於2021年4月10日,標題為《民法典帶你變著“法兒”看<我的姐姐>》,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1

姐姐有扶養弟弟的義務嗎?

電影《我的姐姐》中,面對突如其來的變故,姐姐安然不得不站在了人生的分叉路口:一邊是自己的夢想和人生目標,另一邊是輿論壓力和社會倫理。姑姑將“你是姐姐”“長姐如母”掛在嘴邊,似乎所有人都認為,扶養6歲弟弟的責任應落在安然的肩上。

從法律角度來講,父母去世後,已經成年的兄姐,對於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養育的義務?

針對這一問題,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階合夥人吳世柱律師表示,影片中的姐姐對弟弟具有扶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吳世柱律師表示,劇本回到現實、現實迴歸法律,是理性抉擇的依據。

於理,已經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為弟弟的監護人,對弟弟具有扶養義務。

那麼於情呢?面對自己“離開這裡”的人生目標,她還有別的選擇嗎?

2

姐姐可以送養弟弟嗎?

“姐姐,你是不是真的很想去北京?”因為害怕打雷而和姐姐擠在一起睡的弟弟問道。影片中,姐姐安然執意將弟弟送養的舉動引起不小的討論,一些網友認為她太過於冷酷無情,並提出作為監護人的姐姐是否有權將弟弟送養的疑問。

對此,吳世柱律師表示,父母去世之後,安然成為安子恆的監護人,可以將弟弟送養給有條件的家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可是父母因車禍去世,但還有姐姐的安子恆,可以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孤兒”嗎?

吳律師表示,民法典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可以被收養。

所以,孤兒是以喪失父母為條件。影片中,安子恆的父母因車禍喪生,所以安子恆可以被定義為孤兒,而此時姐姐成為了安子恆的監護人,是可以送養弟弟的。

安然出身在一個極度重男輕女,甚至需要透過假裝殘疾來獲得二胎資格的家庭中。影片中,弟弟在知道姐姐想去讀書的願望後,偷偷用幼兒園保安室的電話聯絡了收養家庭,表示願意被對方收養,這對姐弟的彼此成全令人感動。那麼在民法典中,什麼樣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作為收養人又需滿足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週歲。

3

關於房子,弟弟有繼承權嗎?

影片中,父母將一套房子登記在姐姐安然名下,而這也成為了日後親戚威脅她的籌碼。在巨大的悲痛面前,安然被告知:最好將房子都過戶到弟弟名下,弟弟才是“根”。而在為弟弟找到收養家庭後,姐姐也將一半的房款留給了弟弟。那麼,問題來了:

房產證上寫著姐姐的名字。對於該房屋,弟弟是否具有繼承權?

對於這一問題,吳世柱律師表示,弟弟安子恆沒有繼承權。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影片中姐弟二人的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只能適用法定繼承。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房屋已經屬於安然,不屬於他們父母的遺產,因此從物權登記效力上,弟弟沒有繼承權。但安然在事實上是將該房款的一半留給了弟弟,劇中如此處理也彰顯了人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4

“再也不見”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嗎?

電影的結局是開放式的。面對收養家庭“再也不見弟弟”的協議要求,姐姐無法狠心簽下字,帶著弟弟逃離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陽光下……隨著電影熱度的不斷攀升,觀眾對於這樣的開放式結局的討論也愈發熱烈。手足之情,血濃於水。電影中,使安然無法落筆的“再也不見”協議書,在現實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吳世柱律師表示,假設安然將弟弟送養成立,“再也不見”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吳世柱律師表示,所謂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善良習俗是指基於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是全體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

吳律師認為,安然、安子恆姐弟之間,即使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親屬關係,但在道德倫理上,親情並不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失。

所以,在電影《我的姐姐》的結尾,收養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簽署的“再也不見弟弟”協議,遏止了親姐弟的見面權。在法律上雖然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但從一個善良人的視角出發,該協議違背了善良風俗這一基本原則,因此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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