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快網

導航選單

結婚10年未領證,“丈夫”出軌後讓我賠他137萬

最近有人向我諮詢,說自己

被戀愛七年、結婚(舉辦婚禮未領證)六年的男方起訴

,對方要求她償還戀愛和結婚期間男方所有的轉賬

總計137萬!

看過材料後,我內心五味雜陳。

男方在起訴狀的陳述簡單明瞭,冷酷無情,表明雙方戀愛和舉辦婚禮的時間後,直接以女方不願意登記結婚為由,引出所有轉賬記錄,最後給出一個冰冷的數字要求女方返還。

反觀女方提供的自述材料,拋開一名專業律師的理性和證據判斷,僅從個人的感性來評價,女方的自述材料是帶有感情的。

從相識、相戀然後為了男方再去求學

與男方家人共同生活達幾年之久

照顧男方的奶奶

舉辦婚禮

一起還房貸

之後男方出軌

冷戰

找男方、男方拒絕見面

最後與男方家人攤牌後收到男方姑姑整理的所有銀行流水

被起訴法院的開庭傳票

……

我雖是一名男律師,也沒有類似的經歷,僅從感性而言我是很氣憤的,同時我的立場是一分不退,同時還要向男方主張賠償。

這個案子最難的地方是對當事人這一段關係的定性,

是事實婚姻呢?還是同居關係呢?或者是合同糾紛?

本案中男方主張所有轉賬其實都是雙方舉辦婚禮之後開始的,3。8萬的現金彩禮,還有後面一系列的金錢往來記錄,但都只是簡明列明轉賬金額和轉賬時間,轉賬用途一概不提。

雖說入門10年,但這麼多年來,男方几乎都不在家,女方平時自己生病了委屈了也沒有人問一聲,還要一個人承擔起照顧男方家人的責任,一切規劃按照男方家裡人的要求來,按照男方來規劃生活方向,最終男方出軌第三者,還讓女方繼續跟他在一起,不同意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女方返還所有的開支,要求按這些年的轉賬記錄全部償還,真是活久見了!

也許在男方眼裡,這些年所有的也就只是他轉出去的這一串串冷冰冰的數字,再把它們要回來就好了。

可是女方呢,這些年在這些數字的背後,是她作為妻子義不容辭幫丈夫照顧家人幫丈夫盡孝的點滴,是她盤旋生意想讓丈夫早點不寄人籬下的努力,是她想著早日和丈夫團聚一起享受小家溫馨時刻的美好願望,也是她即使衣食住行都一個人生病委屈也要故作堅強的孤單10年……

當然以上材料都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事實情況怎樣沒有證據也是無法偏向任何一方的。

《民法典》頒佈以後對於事實婚姻有如下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也就是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所以本案中雙方雖未辦理登記,同時是1994年2月1日之後發生的事情,雙方雖沒有經常同居在一起生活和工作,但因

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並有舉辦婚禮,所以雙方解除關係並進行財產分割的應當適用《民法典》的婚姻編。

如果彩禮事實存在,女方應當返還,對於雙方共同投資核算虧損後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共同購買房屋的直接對半分配,如果沒有購買的按雙方各自的出資退還原處,對於雙方的其它資金往來,未明確約定用途的就視為贈予。

10年青春付之東流,真是讓人氣憤又無奈,但是事實已經發生,如今也只能積極應訴,希望之後當事人能積極地走出來吧!

上一篇:超過畫冊最清晰的八十七神仙卷版本(學習白描的最佳範本)
下一篇:釣魚釣到一隻漂亮的蟲子,這是什麼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