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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窮人娶不上老婆,如何傳宗接代,他們想了個辦法,有違倫理

引言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是出自《孟子·離婁上》的一句話。

它大概的含義是,有三件事被人們視為不孝順,其中沒有後代是最嚴重的。

其實,這裡將“後”解釋為“後代”是宋代以後才有的事,在宋時的《四書章句集註》和清時的《十三經注疏》中,皆可以看到相關的註釋。

不過,無論如何解釋這一句古語,其主要的目的還是為統治者服務。由此就可以看出,對於古代來說是多麼重要了;儘管是在近代,也有“人多力量大”的口號,強調的就是多繁育後代和增加人口。

而想要增加人口和後代,最基本的一個條件就是兩性的結合和家庭的組織。為了撮合人們組織家庭,歷朝歷代都不一樣,如漢朝用增加賦稅的方式來強迫女性進行結婚。

在清末,這種流傳了兩千多年的政策已經失去了效用,不過必須要結婚和繁育後代已經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為了有後代,他們想了一個辦法,不過這個方法有一些有悖倫理。

一、失去效用的清末官方婚介部門

古代休妻有七大理由,無後是第一位,這個理論體系形成於宋朝的理學,在明朝得到遵循和弘揚,到了清朝體系變得更加完善。

無論體系怎麼發展,其最核心的內容還是服務於封建的統治者。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和平的年代,統治者享受著安逸的生活,同時也勞師動眾和大興土木。這裡的“勞師”指的是被抓壯丁的百姓,“大興土木”中的人力依靠也是從百姓中抓來。

在戰亂的年代,地方割據勢力和軍閥之間的戰爭中的人力消耗,依靠的還是百姓。所以,“人”和“人口”成為了決定一場戰役的成敗,甚至是以王朝興衰的核心內容。

當然,於普通的老百姓而言,子祠對他們來說也是相當重要。如果沒有了後人,那麼自己的養老問題將是無法解決的。所以,子孫後代還可以解決養老的問題。

但財富的差距始終是阻礙人們結婚和繁育後代的根本矛盾,從古至今,富者通常都會多妻多子,而貧窮之家則不一樣,有的人打一輩子光棍也結不上婚。

並不是人們沒有錢出彩禮,而是娶了老婆之後養不活。為了撮合人們進行結婚和新增國家的人口,從漢朝開始,朝廷就設立了相關的婚介部門。

這一個從來就不為人們所關注的部門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其最大的職能就是強迫人們進行結婚。如果有哪一家的女兒達到了結婚的年齡,然而卻沒有找到結婚物件,那麼政府將會採取強硬的措施讓她嫁出去。

用現在人的評價來說,這是政府在婚姻方面的包分配。

然而不幸的是到了清朝末年,政府的絕大部分職能基本上都無法履行,這個不為人們所看重的部門就更不用說了。

那麼為了娶到老婆和繁育後代,那些貧窮的人又怎麼做呢?

二、清末約定成俗的“典妻婚”

“典妻婚”是古代人們解決光棍問題的一個措施,從《元史·刑法志》中的“典故原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受錢典僱妻妾者禁”可以看出,“典妻婚”在元朝是明令禁止的。

從這裡還可以看出一個資訊,就是流行於清朝末年的“典妻婚”並非起源於清朝,而是沿襲了歷朝歷代的傳統。

其實在漢朝的時候,朝廷就頒佈了相關的禁止“典妻婚”的法令。不過在這之後,儘管每朝每代都使用法律的方式或者強硬的措施去阻止這種習俗,卻都沒有遂願。那麼,什麼是“典妻婚”呢?

這種結婚的方式非常獨特,就是以他人之妻此為妻子,並且雙方都達成一定的契約關係和金錢交易。

直白的說,就是將妻子租於別人生育後代。而達成契約關係的兩者之間都有一個合同和合同期,據有關文獻表明,“典妻婚”最高的契約合同期是5年。

這個契約的具體內容是,在與有妻子之人達成契約關係之前,首先要向他們家下聘禮,得到同意之後又以一定的定金作為禮儀,將受騙的女性“娶”入家中。

而這種契約之下的夫妻關係只是臨時的,兩者儘管發生了感情也不能違背契約,否則會受到相關的懲罰。

在合同日期內,原夫妻雙方是不能見面的,而“嫁”出去的女子也不能見自己的子女,直到合同期滿為止。

由上可以觀之,“典妻婚”的實質關係是將女性視為商品,在不同的男人之間進行租賃和買賣;女性不僅沒有地位,而且只是一種生育的工具。

那麼,在什麼條件下才能夠進行“典妻婚”,以及他給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三、“典妻婚”的條件和影響

“典妻婚”是被官方明令禁止的,不過在民間卻成為了一種陋習。歷朝歷代的朝廷之所以不能改變這一局面,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均的問題。

直白的說就是歷朝歷代沒有使老百姓富裕起來,以至於很多人都沒有錢去娶妻生子。

所以能夠進行“典妻婚”的第1個條件是必須要有一定的錢或其他可以典當的東西。只有擁有了這些東西才能夠典當別人的妻子,因為這一契約的建立是以金錢為基礎的。

第2個條件是雙方都是認識人,要麼是同一宗族內,要麼是兩個相近的村落之間。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典妻婚”其實是流行於一些落後民族之間的收繼婚殘餘,即人們說的“肥水不流外人田”。

第3個條件是進行契約的人群文化不高,受到儒家文化的影響不深。在儒家體系和教育之中,非常強調的就是倫理道德和貞潔。

如果達成契約的雙方是受到儒家文化影響很深的,那麼他們肯定不可能會亂了倫理和出賣自己妻子的貞操。將妻子租予他人,並給他人生育後代,就算是非常開放的,現在也很少有人可以接受得了,除非真的非常需要錢。

那麼,“典妻婚”給社會帶來哪些影響呢?

從生育後代的角度來看,它的確有自己的積極意義的一方面。不過,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更多。

第1個影響是不將女性作為人來看待,只是將她們當成一種生育的工具。在普遍貧窮的古代,這種行為一旦形成了社會的陋習,那麼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將是無法收拾的。不僅很容易在人群之中流行,而且會加重人們對女性的輕視。

第2個影響是社會和諧受到影響。如果人們已經習慣了一妻多夫,那麼兩個男性之間的矛盾可能不會有多大。而在一夫多妻的社會中進行與之相反的一妻多夫,兩者始終都會產生衝突。

將妻子租於別人之後,如果租賃方與這一位被租出去的女性產生情感,那兩個男性之間終究會爆發戰爭,很多的弒父殺人案就因為這些情感的糾紛而出現。

總的來說,“典妻婚”不僅違背了倫理道德,而且還貶低了女性的地位。

總結

自從進入父系氏族社會和私有財產出現以來,女性的地位就變得越來越低,直至進入現代社會,女性才擁有了與男性平等的機會。在這一個過程中,婚姻和家庭就可以將女性的地位表現出來。比如儒家就強調,女性要遵守三綱五常,並且在出嫁之前要接受女德教育。

無論是習俗還是朝廷的法規,他們只允許男性休妻,而不允許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在這些古人看來,如果女性提出了靈魂,那麼他們將無處可去。

比如在魯迅的文章中,祥林嫂的命運就可見一斑。“典妻婚”的出現也有同樣的性質,就是不把女性當人看,只是當成一種商品和生殖工具。

參考文獻

《清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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