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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頓飯,人沒了!事發崑山

一到年頭

不少小夥伴的飯局又多了起來

聚會放鬆本是樂事

但一個不小心

也可能樂極生悲

近日,崑山一小夥參加了一場部門聚會

卻再也沒有醒來

……

崑山一男子與同事聚餐後身亡

近日,據崑山論壇網友“shidonglin8”發帖爆料:

8號晚上,我老公公司主管組織部門吃飯,他之前推掉了幾次,這次實在推不掉了!公司郵件形式通知,吃飯開的是公司發票!

結果喝酒喝死了!

直到今天公司不給任何說法!

(具體以警方調查公佈為準。)

家屬在廠門口拉橫幅

披麻戴孝

白底黑字,句句刺目

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麼沒了

一個孩子沒了爸爸

一個家庭的頂樑柱就這麼走了

實在令人惋惜

據知情網友“小二哥”爆料

公司賠了10萬

可遠遠沒到家屬要的數額

此貼一出,網友炸開了鍋

血的教訓!生命的教訓!

每次都在

強調:

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貪杯!

推杯換盞這種事

也千萬不要勉強他人

如今悲劇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酒友們,你還敢任性勸酒嗎?

同桌飲酒需擔責

雖然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以下情況下,

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明知勸酒物件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基於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

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於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

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一旦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喪子之痛無法挽回

但在廠門前一哭二鬧三上吊

大庭廣眾正面剛也並不明智

過激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問題

還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人死不能復生

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才能讓逝者早日安息

最後,再次提醒

年底聚會,酒慎勸!

喝酒別貪杯

別勸酒、別灌酒、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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