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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傳】輔助車道長度、寬度等組成,如何設計和規範?

輔助車道的長度、寬度等組成,不同時期的《規範》規定有所不同。涉及交通安全的幾何設計,應當以現行標準規範為準嗎?公路新建專案必須符合專案批准建設時的標準和規範,公路運營養護專案,行業標準發生變化,既有幾何尺寸可維持既有現狀?擴能改建專案應執行現行標準規範。

(1)互通輔助車道的功能

互通式立交中,在設定雙車道變速車道分流、合流附近,或在匝道相互分合流附近,為使變速車道與主線車道平衡,或為匝道與匝道連線部車道平衡,保持基本通行能力和基本車道數均衡連續,在主線或匝道外側增設的附加車道,以協調解決車輛安全有序地合分流為主要目的,兼顧駛入駛出車流交織,將這個附加車道定義為互通附加車道,可分為主線變速車道連線部輔助車道及匝道合分流端部輔助車道等。

獨立互通主線變速車道連線部輔助車道、相鄰互通主線路側連續合分流輔助車道、2條同向匝道相互分、合流輔助車道,《規範》或《細則》在不同位置,均有規定,但有差異或不夠完善。

(2)高速公路(及幹線一級公路)基本車道平衡

在高速公路全長範圍內,或重要節點之間的較長路段,應保持固定的基本車道數不變。主線相鄰路段的同一方向,車道數只能增減1條;互通式立交變速車道分合流處,分流前或合流後的N

C

,應滿足N

C

≥N

F

+N

E

-1;當不滿足時,應設定輔助車道。

按上述原則,基本車道單向4車道,分解為2個單向3車道,4<6-1,分流後通行能力可能富餘;若基本車道單向2車道,分解為2個單向2車道,2<4-1,分流前通行能力可能不足。若在分流前增加1條輔助車道,在分流區域,車道數可實現平衡,分別表現為4+1=6-1和2+1=4-1。

依據《規範》11。4。3條,高速公路保持基本車道數N

B

連續的路段,雙車道出入口,應設定輔助車道。但當N

B

發生變化時,建議輔助車道延伸為增加的車道或減去的車道。

(3)輔助車道寬度

輔助車道應平行佈設在主車道的外側,寬度應與主車道寬度相同。主線路側的輔助車道寬度高速公路一般為3。75m,一級公路也可能為3。50m,與主車道之間可不設路緣帶。雙車道變速車道寬度為2*3。50m,左側設0。50m路緣帶與主車道區分。變速車道漸變段起終點,路面寬度減窄7。50-3。75=3。75m。

若0。50m設路緣帶,建議輔助車道可採用3。50m,路面寬度增加了0。25m。

設定輔助車道的路段,緊急停車帶宜與相鄰路段相同,《細則》規定,建設條件困難時,緊急停車頻寬度可減窄至1。50m。建議10。5m的雙車道匝道,交通量較大時,採用雙車道出入口,增加100至200m的輔助車道,硬路肩可採用1。50m,以減小工程數量,提高通行能力。

(4)輔助車道長度

在兩個互通之間

,當上一互通入口或下一互通出口,至少其一設定輔助車道,且互通入口終點至出口起點淨距小於1000m時,應將輔助車道貫通;交通量較大、交織比例較高,間距不大於2000m時,成本增加不多時宜貫通設定輔助車道。

獨立互通的輔助車道

,因出口需要確認、心理準備、變換車道等,當互通交通量較大時,出口輔助車道應不小於一般值,困難時,主線和匝道交通量較小,可採用2017《路線規範》的最小值,即2006年《路線規範》的規定值。2014《細則》位於兩個規範編制時間的中間。

(5)結語

2017年《路線設計規範》,僅給了出口輔助車道長度的極限最小值,與2006年的《規範》和2014年《細則》銜接,

致使實踐中出口輔助車道長度,短於入口輔助車道長度,建議出口不應短於入口

建議80Km/h對應漸變段長度採用150m,2017《規範》規定值為140m,2014《細則》規定值為160m。

建議《路線設計規範》中,補充60Km/h的相關指標。2014年《路線立體交叉設計細則》有60Km/h的相關指標,但2017年釋出的《路線設計規範》中沒有,早期高速公路有60Km/h的標準,60Km/h的一級公路也可能設定互通式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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