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機構應當對鑑定報告中存有疑義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06元不持異議,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鑑定人)出具的鑑字(2015)003號《工程造價鑑定意見書》認定水電費為191600元,但鑑定機構對二者產生較大差異的原因並未作出說明,原審判決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實際使用水電費的金額予以扣減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