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被納入歧視行為的先例傳統:法院將性騷擾納入歧視行為的先例1991年的《民權法案》透過之時,國會修改了第七條的規定,增加了針對工作環境中歧視行為所提供的保護,且允許在聯邦法院中的性騷擾案件與歧視案件原告申請陪審員參與審判,允許原告要求懲罰性和補償性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