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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鉅野一盜竊電動車“慣犯”又被判刑!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一諾

被告人宮某某常年盜竊,刑滿釋放不思悔改。

這是宮某某的犯罪“履歷表”:

2000年6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2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2017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8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滿釋放的宮某某再一次伸出了罪惡的魔爪……

2021年6月3日凌晨4點30分許,被告人宮某某從鉅野縣某小區單元門口,盜竊被害人劉某某白色風馳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鑑定,贓物價值人民幣2275元;

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宮某某從鉅野縣某小區南面門市房前邊,盜竊被害人畢某某米白色大陽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鑑定,贓物價值人民幣3045元;

2021年6月1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宮某某在鉅野縣某中學操場旁邊炸雞漢堡飯店門口盜竊被害人李某某銀色不帶棚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鑑定,贓物價值人民幣500元;

2021年6月15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宮某某在鉅野縣某銀行門口,盜竊被害人王某某藍色百事康牌電動三輪車一輛,經鑑定,贓物價值人民幣2146元。

以上,被告人宮某某盜竊作案四起,贓物共價值人民幣7966元。

經菏澤市鉅野縣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宮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宮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後,不滿五年又故意犯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宮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被害人王某某的藍色 “百事康”牌電動三輪車一輛被追退,可從輕處罰。

經菏澤市鉅野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宮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被告人宮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某、畢某某、李某某的經濟損失。

法官提醒,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財產權利,打擊盜竊、搶劫等侵犯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們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僥倖,一旦觸碰法律底線,定會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廣大的市民朋友們,一定要加強防範意識,儘量將電動車存放寄存處,停靠在有監控的地方。同時,不要在電動車的坐墊底下、行李箱中存放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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