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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簽訂的淨身出戶協議有效嗎?

每個人在步入婚姻殿堂時都曾許下美好的誓言,不管是為了表忠心,還是為了給對方多一點安全感,有一部分人還會約定“如果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但是這樣的約定真的有效嗎?作為婚姻家事律師我想說,婚內出軌簽署的淨身出戶協議需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具體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相互忠實雖然是夫妻間的法定義務,但違反該法定義務後果與落實的時間也僅在離婚之時,不能以維持婚姻為目的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夫妻相互忠誠。

婚內財產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若一方出軌後,雙方對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來約定財產歸屬,但若想成有效婚內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男女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的內容以雙方財產為限,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範圍;

4、採用書面的形式,訂立後雙方共同簽名;

5、儘量不要在協議中增加前置條件,如不再出軌、不再晚歸等字眼;

6、財產分割不能以離婚或者結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出軌,簽訂的淨身出戶協議有效嗎?這份協議屬於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我是易軼家理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專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務,有任何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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