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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什麼?《大明律》是如何記載明朝的歷史?

我國法律的歷史可追溯至四千多年前,“明於五刑,以弼五教”的皋陶被奉為我國司法鼻祖,而夏、商時期的法律總稱分別為“禹刑”、“湯刑”,據《唐律疏議》引《尚書大傳》日:“夏刑三千條”。

《呂氏春秋·孝行》引《商書》曰:“(商朝)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

發展至西漢時期,宰相蕭何以《秦律》為基礎,製成了《九章律》,確立了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我國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則是《唐律》和《唐律疏議》。

明朝的《大明律》則是由明太祖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是以《唐律》為藍本。而大家都知道,在明朝之前,女子改嫁還是常見的,但自明起,女子地位就越來越低了。

不過明朝女子並不是完全不能改嫁,《大明會典》卷之二十講到:“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訂婚後,男方在五年裡都沒將女方娶進家門,那女方就可以再尋佳婿了;如果男方失蹤3年,那女方也可以改嫁,並且不需要歸還彩禮。

但男、女雙方步入婚姻後,情況就不同了,明代自開國起就有意識的宣傳節婦烈女,女子徹底淪為男性的附庸,要想像宋朝女詞人活得那般肆意灑脫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丈夫去世後,女方一定要改嫁,那麼就不可以保留丈夫的財產,並且要經過長輩的同意,才可以帶走陪嫁;如果守寡,那就可以分丈夫的財產。要是男方家裡想要霸佔女子丈夫的財產,死了丈夫的女子的處境也就更難了。

此外在婚姻中,男子可娶妾,女子則只能忠於自己的丈夫,並且明朝法律針對女子婚內給丈夫戴綠帽子的情況,也有詳細的律令。如果男方發現妻子婚內與姦夫勾搭在一塊,法律是允許丈夫處死妻子和姦夫二人,不過還有另一條規定。

如果丈夫只殺了紅杏出牆的妻子,卻放走了姦夫,那麼丈夫將會因殺妻而杖一百,《大明律》規定丈夫有理由殺妻杖一百,無理由殺妻則處以絞刑;如果丈夫只殺了姦夫,卻沒殺掉給自己帶了綠帽子的妻子,妻子還是會遭受杖刑,明代律令規定: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妻子受完杖刑後,丈夫可隨意處置妻子;值得一提的是,在明朝社會,如果女方殺害自己的丈夫,重則凌遲處死。

最後再說說,唐朝時期,女方給丈夫戴綠帽會怎麼樣?唐朝時期的婚姻是比較自由的,男、女雙方也有權利做主自己的婚姻,婚後女方也可以提出離婚,如果唐朝女子婚內與別的男人勾搭在一塊,那麼丈夫是可以休妻的,唐朝法律並沒有規定女方外遇就要受到法律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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