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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越南太原鋼鐵公司總經理陳仲孟被判9年6個月其他相關被告均獲刑

經過一週多的審訊,4月20日,河內市人民法院以“因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因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罪名,對越南太鋼案涉案被告作出審判。原越南太原鋼鐵公司(TISCO)總經理陳仲孟被判9年6個月有期徒刑,其他相關被告也相繼獲刑。

被告陳仲孟,生於1949年,原太原鋼鐵公司總經理,根據2015年越南《刑法》第3款第219條,阮仲孟違反國家財產管理使用規定,造成損失浪費,因此被判9年6個月有期徒刑。

同時被判刑的其他被告包括:

陳文欽,生於1961年,原太原鋼鐵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主席,被判8年6個月有期徒刑;

吳士漢,生於1950年,原太原鋼鐵公司副總經理、原太原鋼鐵公司擴大生產專案第二期工程專案(簡稱TISCO II專案)管理委員會主任,被判8年有期徒刑;

鄧文習,生於1952年,原TISCO II專案常務副經理,被判7年有期徒刑;

梅文星,生於1952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VNS)董事會主席,被判6年有期徒刑;

童光陽,生於1960年,原太原鋼鐵公司副經理、原TISCO II專案秘書,被判6年有期徒刑;

杜春華,生於1954年,原太原鋼鐵公司會計,被判5年有期徒刑。

竇文雄,生於1951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總經理,被判3年有期徒刑;

鄧書沆,生於1959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董事會成員兼監察委員會主任,被判3年有期徒刑;

阮仲魁,生於1957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副董事長,被判3年有期徒刑;

鄭魁原,生於1963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投資發展處長,被判2年有期徒刑;

阮文莊,生於1958年,原越南鋼鐵總公司監察委員會委員,被判2年有期徒刑;

汪士柄,生於1953年,原太原鋼鐵公司財會處副處長,被判2年有期徒刑;

黎氏雪蘭,生於1963年,原太原越南鋼鐵公司財會處副處長,被判2年有期徒刑。

另外,還有原越南鋼鐵總公司董事會成員黎富興、阮明春被判18個月有期徒刑;原太原鋼鐵公司董事會成員阮志勇、黃玉葉、段秋莊被判18個月有期徒刑。

在TISCO II專案中,越南太原鋼鐵公司擔任投資方,越南鋼鐵總公司為決定投資方。越南鋼鐵總公司董事會負責組織審查專案及按現行規定指導專案,越南太原鋼鐵公司則對專案結果負全權責任。

一審判決書判定,越南太原鋼鐵的被告們承擔最高責任,作為原太原鋼鐵公司總經理的被告陳仲孟是該案主謀,須承擔本案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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