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時,外嫁女兒能否獲得賠償,是個一直以來都存在爭議的問題,到現在也沒有得到明確和改善,實踐中法院判決也缺乏明確統一的標準,各地的風俗習慣也存在較大的差異,那法律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為大家解答這些法律規定。
一、在我們生活中是怎樣的?
在許多農村裡,女性的戶籍關係在農村,身份是農民並且是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為與本村以外的人結婚,而被孃家村集體按村規民約,取消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合法權利,這樣的做法會造成婦女權益被非法侵害,難道女性出嫁了就必然會喪失應得的利益嗎?就真的是外人了嗎?
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透過這些法律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女性嫁人為由,來損害原本屬於女性的權利,法律是保護女性合法權利的,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如果您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