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選房還是選錢?
這本應該是拆遷戶的幸福煩惱。但是這種選擇困難症被一些地方給治好了,不過拆遷戶並不領情,這是為什麼呢?很多被拆遷人朋友諮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拆遷方根本沒給自己選擇的機會,而是直接在補償方案中規定了全部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
很多拆遷戶由此產生了疑問:
我的房子拆遷,還不能選擇補償方式了?
難道法律沒有對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進行規定嗎?
拆遷的補償方式到底是不是拆遷方說了算?
選了貨幣補償
,
就意味著
重新奮鬥
?
大家都知道,拆遷時,咱們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補償——也就是咱們常說的安置房補償。但是實踐中,
對於補償安置方式的限制,很多徵地拆遷專案中都曾出現過
。但是強制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與鼓勵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這兩者之間有很大區別,被拆遷人朋友要先弄清楚,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種情況。
真要選擇貨幣補償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起碼補償款要能讓被拆遷人買得起新房;
如果選了貨幣補償就意味著全家都要重新奮鬥很多年才能從新安居,
這是被拆遷人難以接受的,
也是法律不允許的。
選房還是選錢
,
老百姓說了算!
實踐中,不少徵收方在確定補償方式時,
未能充分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尊重被徵收人的選擇
,而是由徵收方單方面選擇一種補償方式,由此導致了很多糾紛的產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這一權利受法律保護,徵收方無權剝奪。
也就是說,是
選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拆遷戶說了才算
,如果拆遷過程中,徵收方說補償方式不讓選,還做了補償決定,對不起,這樣的補償決定很可能被判決撤銷。
史律師提醒
如果有被拆遷人遇到徵收方強加某種補償方式的,或者補償條件明顯不合理的,可以拒絕在協議上簽字,拒絕搬遷,並依法爭取充分合理的補償。
凡遇徵收必須合理補償,徵收方也無權去剝奪被拆遷人選擇合理補償方式的權利
,畢竟蘿蔔青菜各有所愛。拆遷的初心是讓被徵收人
生活有保障
,甚至有所改善,一刀切地替被徵收人決定某一類補償方式,並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