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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寶典】史西寧:被拆除的無證房屋應依法依法確認,但不能簡單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透過最高院的一個案例為您接下相關問題: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專案、數額不得少於被徵收人透過合法徵收補償程式獲得的行政補償專案、數額。

案情簡介:

梁某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A區B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2013年11月10日,貴港市政府作出《關於徵收高鐵站前廣場建設專案範圍內房屋的決定》並附《貴港市高鐵站前廣場建設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2015年12月起,貴港市住建委對專案範圍內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房屋進行評估。2016年11月1日,C公司對梁某的房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分戶估價預評結果報告》,2017年2月21日,A區政府將梁某房屋強制拆除。2017年3月3日,梁某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確認A市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恢復房屋原狀,無法恢復房屋原狀的,應當按照現行市場價格,賠償房屋價值損失3282240元及屋內物品損失50萬元,包括電視機、微波爐、名貴藥材、菸酒、名錶、金銀首飾等財物。一審法院判決確認A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A區政府賠償梁某712864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將梁某的土地、房屋視為合法建築,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和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專案和標準,依法判決A區政府賠償梁承志房屋、裝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共計821269元。

依法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強制執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予以強制執行。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亦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港北區政府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實施強制拆除前,對梁承志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調查,作出違法建築認定並限期拆除的決定,未經書面催告履行程式,亦未聽取梁承志的陳述、申辯,未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強制拆除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港北區政府強制拆除梁承志房屋行為違法,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法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只有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造成損失,才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損害的,不予行政賠償。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在徵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別,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徵收補償;違法拆除因歷史形成的無證房屋造成損失的,也不能簡單以無證房屋即為違法建築為由,不予行政賠償。在行政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予以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的專案、數額不得少於被徵收人透過合法徵收補償程式獲得的行政補償專案、數額。

應當指出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所謂“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判斷、準確認定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本案中,貴港市政府釋出的5號通知第七條規定,對因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房屋徵收期限內簽訂協議書的,根據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貴港市中心城區房屋市場指導價格》規定的補償標準一定比例給予補助;不簽訂協議書的,按違法建築依法拆除。”上述內容與依法認定違法建築的理念和標準相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本院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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