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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恢復酷刑,挑筋、凌遲、怒殺數萬貪官,卻為何還朝殺暮犯?

明太祖朱元璋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草根皇帝,他出身貧寒,從小飽受元朝統治壓迫,對貪官汙吏恨之入骨。

明朝建立後,剛經過長期戰亂,國力衰弱,百姓財力俱困,但仍有不少官員假公濟私,魚肉百姓。朱元璋總結了元朝滅亡的原因,“吏治不修,腐敗橫行”,並將吏治腐敗視為嚴重弊病。為了讓百姓休養生息,為了大明王朝長治久安,朱元璋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反貪腐”運動,“凡遇官吏貪汙蠢害百姓的,絕不寬恕”、“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終不可得”,這一時期也成為中國封建歷史上有名的“法制”時期。

朱元璋畫像

朱元璋主張“重典”,“立國之初,當先正綱紀”,透過嚴刑峻法,使人心有所懼,不敢輕易犯法,在這些意識的驅動下,“重典治吏”便順理成章的成為了明初治國、治吏的指導思想。

把貪官汙吏趕盡殺絕,朱元璋反貪腐的特點“重典治吏”、“嚴酷刑罰”、“除惡務盡”

由於朱元璋除貪務盡的決定,致整個反貪程度之嚴酷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

“重典治吏”下嚴酷的懲罰手段

古代反貪哪家強?大明王朝朱元璋!

朱元璋的反貪特點就是“重典治吏”、“嚴酷刑罰”、“除惡務盡”,要把貪官汙吏剷除乾淨。

洪武元年,朱元璋釋出了由李長善等人編制的《大明令》,在一百四十六條律令中,有二十條是吏令,並且居於令文首位。

洪武六年,朱元璋頒行了《大明律》,這部大名主要刑法承襲《唐律》,但比《唐律》要嚴厲數倍,並且有大量篇幅吏律,還專設《貪贓》篇。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又陸續頒行了《明大誥》,比起《大明律》,《明大誥》的嚴酷程度又上升一級,治吏條文多達150多條,還恢復了株連、剝皮揎草、凌遲、磨面紋身、挑筋去指等酷刑,並且還擴大了適用範圍。

那麼貪多少算貪呢?據《大明律·職制律》規定:

受財而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則處以絞刑;受財而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杖六十,每五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明大誥》要比《大明律》的範圍更廣,如依《大明律》處以鞭刑但在《明大誥》中卻可能被處以極刑,朱元璋就是這麼不按套路出牌,貪官即便貪的不多也難逃一死。

比如建昌縣知縣,貪汙四百貫,被凌遲處死。德安縣縣丞,收受羅、絹、布共十匹,鈔八十貫,被凌遲處死。萊陽縣丞收贓一百貫,凌遲處死。

此外還有更為殘酷的“剝皮揎草”,將貪官的皮拔下來填入稻草,立在衙門或土地廟前,警告繼任官員,切勿貪贓枉法。這些酷刑雖然慘無人道,令人髮指,但在整頓吏治方面確實起到了很大作用。

朱元璋不僅立法嚴格,執法更嚴格!不論宗親,不管權貴,一經貪汙,必定嚴懲。

侄子朱文正被人舉報違法亂紀,立即被罷了官;駙馬歐陽倫因“數遣人販茶出境”,被處死。洪武十五年“空印案”,誅殺數百名官員。洪武十八年,“郭桓案”涉案金額巨大,朱元璋大發雷霆,牽連全國十二個布政司,查出的貪官汙吏皆被處死,其中包括尚書、侍郎等朝廷重臣,誅殺官員數以萬人,殺的是片甲不留,一度在一段時間內一些官府衙門無人辦公,或者已經被判了刑,下了大獄的官員戴罪執行公務。

在這一時期的明朝你會看到這樣一幅奇怪的景象:官老爺坐在高堂之上審著犯人,而官老爺自己也戴著鐐銬,自己也是個犯人。

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明史》

朱元璋還在午門外設有“鳴冤鼓”,百姓若有冤情在地方討不到公道,可以上京擊鼓告御狀,賦予百姓監督權,百姓可以直接舉報官員們的違法行為。設定錦衣衛,監視百官一舉一動。

可以說在在洪武年間做官真是一件極其危險的事兒,無論大官小官,個個膽戰心驚,今早出門,今晚就不一定回不回得來了。朱元璋嚴刑峻法的手段確實極大地打擊了貪官 ,讓官員望貪生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懾作用,但高壓嚴法下並沒有杜絕官吏貪汙,貪官汙吏就像長江後浪推前浪,一浪接著一浪。就連朱元璋自己也無奈的感嘆:“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

如此嚴厲的打擊下,官員們都不要命了麼?為什麼會出現“朝殺暮犯”的現象呢?

為何會出現“朝殺暮犯”現象?

(1)官員俸祿太低

十年寒窗苦讀,一朝中第是為了什麼?還不是為了實現個人抱負,帶著全家老少過上好日子。但奈何明朝官員的福利待遇實在是太差了。

朱元璋讓明代成為了中國歷史上官員俸祿最低的時代,正七品縣令月俸只有七石五斗,而且這些俸祿在發放時還會被打折扣,用鈔票、物品代替成米發放,並且折價遠低於市場價。

由於制度原因,明朝的官員不僅要養自己和家人,還要自己給手下發工資。比如一個縣令需要師爺、賬房、跟隨、門房等,但這些人的所有開銷並不屬於朝廷,而是歸縣令。

一個縣令,每月俸祿七石五斗,發放俸祿的那天還要打點折,既要養活自己,又要養活家人,還要養活手下,還有不可避免的迎來送往,交際應酬,這怎麼可能夠?

海瑞太了不起了

“千里做官,只圖吃著”若不是有利可圖誰願意離幾千裡,拖家帶口去異地做官?無論是官員還是平民,飢寒交迫下,各種信念都會置之腦後,雖然朱元璋懲治貪腐手段嚴酷,輕則挨板子,重則流放,掉腦袋,甚至遭酷刑,但奈何窮啊!一入官場深似海,為了生存,大部分官吏甘願鋌而走險。

(2)官員財產不透明

官員並不都是出身寒門,明朝的很多官員都出身於世家大族,這些大家族家境殷實,本身就很有錢,所以即便官員俸祿極低,但仍舊生活滋潤,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如何去界定官員們花的錢是自己的俸祿,還是家族的補貼,亦或是收受的賄賂?

官員的財產不透明,就無法得知他們的開銷是否已經超出了實際收入,進而去了解是否貪汙受賄,沒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反貪腐只能是事倍功半。

(3)制度可操作性不強。

朱元璋提出讓每一個百姓都監督官員,一旦發現官員貪腐,即可押送貪官到監察部門,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自古人們心中就有“民不與官鬥”的思想根深蒂固。雖然午門外設有“鳴冤鼓”,但在山高皇帝遠的地方,百姓很難主動去監督官員,即便真有冤情,能不能走出村口都不好說,何況上京告御狀。加上貪腐如此重罪,做官的也不是傻子,怎麼可能放到明面上讓百姓抓到把柄?所以,傳送群眾監督官員,這一措施看似美好但卻很難在現實中執行。

總結

貪腐是歷代政府都難以避免的難題,朱元璋雖然嚴刑峻法,手段嚴酷,以至於大小官吏戰戰兢兢,但“重典治吏”的效果還是非常顯著的。朱元璋始終將反腐倡廉作為重要的治國方針,並嚴格貫徹實施,手段雖然嚴酷,卻極大地震懾住了官吏,使其“想貪卻不敢貪”,他所建立的廉政制度達到了我國古代社會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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