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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常見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錯誤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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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標籤

預包裝食品是生活中接觸最為常見的食品,其中,標籤標識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我國因食品標籤不合格而被投訴的案例很多,進口食品標籤不合格的比例也很高。為了規避常見標籤標識錯誤,夥伴網的標籤合規團隊梳理了常見的標籤標識錯誤,以供大家參考。

定義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和體積標示的食品”。常見的預包裝食品有餅乾、糖果、乳製品、飲料等,但是也存在特例,如腸衣、初級農產品。

食品標籤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所有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也就是說包裝上的任何標示均屬於食品標籤的範疇。其主要法規包括GB 7718及相關產品標準的強制性標示內容、推薦性標示內容、圖片,GB 28050中的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GB 7718及廣告法的廣告宣傳文字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籤標示內容及對不合格標示的處罰做出了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產品標籤可能出現的廣告宣傳用語做出了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針對的是2015年10月1日實施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可能牽扯以後QS改為SC的問題。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規定》,主要對進口食品標籤做出了相應規定。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中提到乳類、肉類、水產品類及燕窩需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在產品標籤上需要標註產品編號。

相關標準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是企業較為熟悉且經常參考的兩個標準;GB 2760和GB 14880是配料標示時注意選用通用名稱的兩個標準。除此之外,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相關公告、相關產品的產品標準等也有需要生產企業注意的地方。

儘管法規標準很多,但與食品標籤最為密切相關的兩個標準就是GB 7718和GB 28050。GB 7718的適用範圍包含兩種——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對後者而言,按照規定可只標註食品名稱、淨含量和規格、日期標示、貯存條件;其它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也可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就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而言,根據GB 7718的規定可豁免部分標示內容,如免除標示產品保質期的產品,即酒精度≥10%、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等;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

常見不符合GB 7718標準的情況

食品名稱:

應該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有名稱,但是有些企業為了使名字聽起來比較有新意可能會使用一些新創名稱、奇特名稱、註冊的商標名稱需與所在名稱的同一版面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配料表:

首先要注意配料表的標示順序按照遞減的順序排列,當加入料

配料定量標示:

只有當滿足特定要求時配料定量標示才會被強制要求標示,情況有兩種——特別強調食品中新增或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特別強調某一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

淨含量和規格:

應與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且GB 7718中也明確規定了字元高度。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特殊情況下標示產地):一定要標示依法登記註冊且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相關資訊。有兩種特殊情況需要同時標示產地,一是生產產品的分公司或基地無法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標示能承擔責任的集團公司名稱,同時標示產地;二是委託其它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未標示被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也需要標示受委託企業所在產地。

日期標示:

根據GB 7718規定需標示為“見包裝某部位”,如果包裝很小可以直接採用“生產日期見包裝或噴碼”的形式。

推薦性標示內容

也是GB 7718中對於預包裝食品規範的重要內容,其中包含,批號、食用方法(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飪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等。致敏物質是現今需要關注的重點,主要包括8大類,而標示形式有3種,即在配料表中用易於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雖產品本身不含有致敏物質但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其他含有致敏物質的產品需要標註可能含有。

對違規標籤的處罰

食安法中對違規標籤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處罰物件有無標籤、標籤不符合規定、生產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示。處罰措施為:沒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還有一種情況是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需責令修改,如拒不改正將處2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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