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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這顆大瓜無人問津

5月17日,經濟觀察網披露了一個訊息:

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一案,將於2021年5月19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不公開開庭方式審理。

在這篇並不算短的報道中,提到了這麼一小段令人困惑和震驚的資訊:

2020年8月11日,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

2019年7月2日16時58分,上海市公安局對王振華正式刑事拘留,但是,當晚23時左右,王振華的兒子王曉松和其妻子前往派出所,聽取王振華對於接下來工作的安排

。王曉松在公安人員陪同下,會見了已經被公安機關刑拘的王振華。

這段文字,凡是懂點法律常識的人,估計看了都會蹙眉瞪眼:這也行???

在刑事拘留的當晚會見自己的兒子和妻子,簡直有點天方夜譚,這是明確不被允許的。我們不妨隨便一搜,看看法律人士都是怎麼說的: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而第三十九條則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經濟觀察網的報道也隱晦地、迂迴地進行了質疑:

多位警察、檢察官、刑事辯護律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幾乎沒有可能在未獲得取保候審的情況下,見到自己的直系親屬;即使是直系親屬代理刑事案件,也需要經過法院、檢察院的許可,才能會見到當事人。

王振華為什麼急著見妻兒?顯然,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他涉及刑案,勢必要直接影響股價和公司利益。而這次會見的結果就是:

2019年7月3日,也就是會見後的第二天,王曉松取代王振華成為新城控股的董事長。

一位朋友開玩笑說:這個“後門”救了新城百億市值。

王振華有這樣的目的不奇怪,奇怪的是,他竟然可以在短短几個小時內做到。

然而,什麼時候被刑事拘留的人才可以會見家屬呢?

按照我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這裡提到了一個前提條件——羈押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

這也就是說,實施逮捕以後才叫羈押,而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才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批准逮捕。7月10日,可比7月2日晚早了一週有餘。

為什麼?別人普遍不可以的情況下,為什麼王振華就可以?究竟是為什麼?是否有著哪怕特殊但也算合理的解釋?

很多人可能已經忘了這起性質惡劣的案件,我們不妨再回憶一遍:

2019年6月30日22時,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9歲的女兒,被朋友周燕芬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併入住酒店,後其女兒在酒店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該男子即為時年57歲的王振華。

2019年7月2日,王振華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批准逮捕。

2020年6月16日、17日,王振華案一審在上海市普陀區法院開庭審理。在經歷了兩天共16個小時的審判後,普陀法院當庭宣判,王振華犯猥褻兒童罪,處有期徒刑5年。

越是這種牽涉重要人物、引發全民關注的案件,辦理起來越是要一絲不苟、無懈可擊。道理很簡單,大傢伙都看著呢?不能堂而皇之地在公眾眼皮子底下違規吧?

當我們已經瞥見那些明顯的漏洞,當已經有官方檔案明確展示出來,當已經有媒體特意提出來質疑,依舊激不起半點聲響。為什麼?

大家連質疑的熱情都沒有了,這才是最可怕的。

我彷彿看見了這樣一種場景:一群口渴難耐的人,來到一處瓜田,陽光之下,明明有一顆碩大的、成熟的瓜,但是大家都選擇視而不見,寧願抿起嘴吞唾液。

王振華的兒子和妻子,是依據哪條哪款法規,跑到派出所聽取王振華對於接下來工作的安排?我們期待一個答案。

哪怕這篇質疑文章也無人問津,但是我始終相信,你的內心一定也有著困惑、疑慮、不忿在激烈碰撞。那是最基本的人性,期待一個迴響。

若程式不合理,則結果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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