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人特定權力:
3。2 行為人是法人的工作人員。
舉例:
甲 —— 乙 —— 丙
比如,甲、乙、丙是同一個公司的工作人員。
公司規定:公司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是每月固定工資,如果員工請假,法人會扣除員工一部分工資,但是,管理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比如,請假事由、員工工作能力)作出扣工資、不扣工資或者少扣一部分工資的決定。
甲是管理人員,乙是員工,丙是負責發放工資的會計。
某個月,乙請假1天。
甲根據乙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甲決定不扣除乙的工資。
丙認為,乙的工作能力一般,乙的工作能力不強。然後,丙發放工資的時候,扣除了乙一部分工資。
分析。
公司向甲授予{考核員工、決定是否扣除工資}的權力,公司沒有向丙授予{考核員工、決定是否扣除工資}的權力。
所以,丙使用{公司沒有向丙授予}的{考核員工、決定是否扣除工資}的權力扣除乙一部分工資的行為,不是公司的行為。
丙使用{公司沒有向丙授予}的權力扣除乙一部分工資,不是公司的行為,即,公司沒有扣除乙一部分公司。
公司安排乙提供勞動這個種類的生產經營要素,並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工資是公司這個法人向乙分配的收益。
公司向乙發放工資是進行社會生活活動。
工資是乙提供勞動這個種類的生產經營要素{投入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所以,工資是乙的財產。
所以,丙使用{公司沒有向丙授予}的權力扣除乙一部分工資的行為侵害了公司自由地進行社會生活活動的權利;
丙使用{公司沒有向丙授予}的權力扣除乙一部分工資的行為侵害了乙的財產權利。
④ 法人的生產經營規則是法人的意願。
{行使法人特定權力的人}不按照法人的生產經營規則{行使法人授予的特定的權力}的行為,不是法人的行為;
{行使法人特定權力的人}按照法人的生產經營規則{行使法人授予的特定的權力}的行為,是法人的行為。
舉例:
例子1:
比如,甲是“哈筆”,A 、B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A看到B在河邊哭泣,A以外B要跳河自殺,A的意願是去把B從河邊拉到安全一些的地方。
甲使用腦電波技術控制A 把B推下河。
例子2:
救護車司機 —— 醫院
比如,救護車司機是醫院工作人員,醫院是法人。
醫院的生產經營規則是,在護送病人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開救護車可以闖紅燈;
在沒有護送病人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開救護車不可以闖紅燈。
但是,救護車司機在沒有護送病人的情況下,開救護車闖紅燈。
分析。
在例子1中,A的意願是去拉B,但是,A被甲侵害。
A{把B推下河}的行為在法理中不是A的行為。(見本文件 四)
在例子2中,醫院的意願是,在沒有護送病人的情況下不能闖紅燈。
類比例子1 。
所以,救護車司機{在沒有護送病人的情況下開車闖紅燈}的行為在法理中不是醫院的行為。
即,救護車司機不按照醫院的生產經營規則{開救護車}的行為,不是醫院的行為;
救護車司機按照醫院的生產經營規則{開救護車}的行為,是醫院的行為。
不按照醫院的生產經營規則{開救護車},比如,在沒有護送病人的情況下闖紅燈;
按照醫院的生產經營規則{開救護車},比如,開救護車去接需要緊急救助的病人。
生產經營規則不是確定的規定,而是可以靈活變動的。
比如,有的法人的生產經營規則規定,法人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是每月固定工資,如果員工請假,法人會扣除員工一部分工資,但是,管理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比如,請假事由、員工工作能力)作出扣工資、不扣工資或者少扣一部分工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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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刑法、民法應當如何劃分的規則及其原因分析》
《競爭體系:個人幸福理論》上篇
《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在法理中的因果關係分析》,這篇的舉例中,提到“哈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