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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詳細的《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小區停車資源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資源,為維護小區車輛行駛與停放,保障小區內各方權益,共建美好家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其他小區管理經驗,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含電瓶車、腳踏車)。小區全體業主、住戶和外來訪客必須共同遵守本辦法。共享單車、共享電動腳踏車、共享汽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

第三條

本辦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具體執行,業主大會、業委會、業主代表、監督執行。

車輛備案登記

第四條

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做好車輛登記工作。

擁有地下專有車位業主,需攜帶購車位合同、身份證、行駛證前往物業進行車牌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地庫。車位轉讓或出租的,應及時向物業單位備案。

無車位業主如短暫需要駛入地庫,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電話後進入地庫,停留在非消防通道開啟雙跳,並在半小時內駛出地庫。

擁有地下車庫的業主車輛必須停在車位線內,不能超出車位線、佔用過道、消防通道,否則均視為違停。

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應向物業公司提供車輛行駛證、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等有關憑證。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牌登記,同時簽署《小區停車管理辦法》知情承諾書。

每戶停留在停車位的車輛數量不得超過其小區固定車位核定停放車輛數量。所有車輛需將聯絡方式放在前車窗顯眼處,便於物業及時聯絡,維護停車秩序。

第五條

非機動車所有者應主動向物業申請車輛通行證,提供業主身份證、非機動車車架號或車牌。

車輛行駛管理

第六條

小區設三個出入口供車輛進出,駕駛員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七條

所有車輛均須經登記後進入小區。

機動車

:業主機動車可憑車輛通行證、車牌識別系統錄入的車牌號進入;外來訪客機動車需要進入地下車庫的,必須是被訪業主有空餘車位,並透過物業APP錄入報事或打物業服務電話先行登記、後進入。

非機動車

:業主非機動車須憑車輛通行證進入;外來訪客非機動車須先行登記、後進入。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婚車等執行任務的特殊車輛可先行進入小區,物業後補登記。

第八條

車輛在透過小區機動車入口時,必須“一車一杆”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衝杆。若發生尾隨衝杆的,物業公司有權向行車人收取損失及修復費用,所發生的損失由行車人負責。

第九條

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第十條

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地上公共停車位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行駛規定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一條

小區車位分為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規定的停車位內,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區域。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位有地下停車位和地上公共停車位兩部分,地下停車位為專有部分,供車位所有者停放車輛;地上公共停車位供業主和外來車輛臨時停放。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位實行“一車一位”制,一個停車位對應停放一輛機動車,不得多輛機動車停放在一個車位內,不得超出車位線停放機動車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第十四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實行“先到先停、有償停車”的原則,車輛進入小區後開始計時,並按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後方可駛離小區。地上公共停車位滿位時,提前告知車位已滿,並讓車輛儘快駛離小區門口。

第十五條

地下停車位只供經登記的車位使用人的車輛進入和停放。非車位使用人車輛不得佔用他人停車位。凡有私家車庫的業主應將車停放到地下車位,儘量把地面車位留給無車庫的業主停放車輛。如發現有地下車位的業主把車停在地面臨時車位,則按標準收費。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急救、警務等執行任務特殊車輛可免交費用。上述兩種車輛出場後,重新計時收費。

第十七條

大貨車、和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小區。學校車輛、小型貨車需進入小區的,經物業公司許可後,按規定路線行駛、規定區域停放。

第十八條

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員皆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的指揮引導,不得隨意停放,堵塞路面,壓臺階,壓綠地。不得停放在消防登高平臺,佔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條

非機動車停車位設定在地下室,專供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區地面、單元大廳、樓道等其他公共部位。

第二十條

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違規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小區車輛管理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由物業公司管理為主,業委會積極支援,業主和車輛使用人主動配合。

第二十二條

如有因不交納相關費用或其他糾紛故意損壞道閘、毆打管理人員、封堵小區出入口等惡劣行為者,可由物業管理單位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肇事者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規行為者的:

1。未經備案的車輛,拒絕其進入小區。

2。小區停車位已滿;由物業公司要求其駛離小區。

3。因停放在非停車位造成公共部位破損的,可要求賠償。嚴重或較大損失的,報警並經由法定程式進行勘察出具賠償標準,一般和較小損失的,可採用協商方式確定賠償標準,一般人行道板、地下車庫按3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損壞綠化的按200元/平方米進行賠償。賠償款項繳納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開具收據,並由物業公司負責修復損壞部位。

4。對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公司進行聯絡或報警移車,無特殊原因的,經聯絡60分鐘內未駛離的,則由物業公司進行鎖車。若違停車輛嚴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或佔用消防通道的,物業公司可報警拖車或由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拖車,所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5。車輛在小區出現事故、刮碰、偷盜等意外後,車主可自行報警或請物業公司代為報警。物業配合公安機關調閱監控,提供線索。

6。車輛使用人不服從門崗勸阻和解釋,企圖強行闖入、駛出小區的,物業公司可採取強制措施並報警。拒不服從且態度惡劣的,物業有權限制其一個月內禁止地面停車;如有毆打車位管理人員,或搶奪、摔打管理人員物品的,物業有權將該車輛列入臨停車輛黑名單。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不文明行為發生的,物業公司均應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將違規車輛的車牌號及違規情節進行記錄,不服從物業公司管理,經記錄有三次及以上違規停車或行駛行為的,可在公共區域張榜通告,並自第三次行為起半年內不得進入小區。

其他

第二十五條

小區地面公共停車費收入,委託物業公司收取,其中不超過20%收益歸物業公司所有,80%以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協商確認)。並按月公佈機動車停放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根據小區規劃和實際情況,可以拓展和改造新增公共停車位,拓展出的公共停車位供全體業主使用,所得收益除繳納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剩餘部分作為小區經營性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具體拓展方案由業委會另行制定,但拓展的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提及的非機動車停車管理,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可對地下室非機動車坡道、非機動車停車位監控等設施的增加、改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小區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後實施。對出現侵佔業主公共停車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公司代表全體業主採取必要的勸阻、乃至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根據小區實際停車情況,經業主大會表決,對進入小區地面停車位停放的車輛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請業主(住戶)及外來人員共同遵守。

附件:地上公共停車位收費辦法

一、小區地上公共停車位停車費收取執行分類收費,對業主(住戶)和外來車輛按照車輛歸屬、停放時間實行差別化收費。

二、具體收費標準:

對所有業主車輛進行登記核實。在無法保證每戶業主都能有一個車位的情況下,對佔用地面公共停車位的業主車輛實行階梯收費模式。

業主第一輛車:

首2小時不計費,之後每小時2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8元/日。

業主第二輛車&租戶第一輛車:

首1小時不計費,2小時內5元,之後每小時5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12元/日。

業主第三輛車&臨時車:

首半小時不計費,2小時內5元,之後每小時5元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4小時內40元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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