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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乘客被騷擾,法律上算不算騷擾?

紫金財經4月2日訊息 說起“滴滴”,大部分人都熟悉,之所以被大眾關注,除了因為“滴滴”是涵蓋計程車、專車、順風車等多項業務在內的一站式出行平臺,為人們的出行確實提供了便利,也因為“滴滴”事件總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這不,前幾天又出事了,這次居然是男乘客,這有些顛覆大眾的認知,不得不說,男乘客也不安全了,我們來回顧一下事件的始末:

近日,江蘇無錫網友陸先生稱其在凌晨打滴滴出租車時受到司機的汙言穢語騷擾。經歷騷擾後,陸先生請求滴滴提供錄音證明。在錄音提供前,涉事司機承認了自身行為。

這起男乘客被滴滴出租車司機性騷擾的訊息迅速發酵,相關話題登上微博熱搜,關於性騷擾的法律問題也火了一把,大眾的認知裡,性騷擾的物件應該為女性,法律也只是保護女性不被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這幾部專門保護女性的法律確實提到了要保護女性不被性騷擾,廣大的男同胞此時是不是欲哭無淚?別急!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將男同胞也納入了性騷擾的保護物件,男同胞們終於可以為自己而發聲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的表述為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他人”就表明性騷擾的侵害物件不限於女性,同性、異性之間不當的騷擾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為性騷擾。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性騷擾的方式也不再限於語言、肢體行為,文字、影象也可能成為性騷擾的方式。

上述事件中的陸先生身體沒有遭受實質性的損害,這一點是萬幸的,但精神上肯定是驚魂未定,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請求實施騷擾的滴滴車司機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性騷擾是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犯,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被騷擾者的正常生活。一旦遇到性騷擾行為,不論男性還是女性,不要做沉默的羔羊,一定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作者:李可書博士,中國商業文化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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