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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但不成型:明代的鹽法道的創立與發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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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破青絲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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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破青絲蠱

前言

鹽法道,又名“鹽路”,是一種專門從事鹽務工作的地方,始於明朝,清朝一直延續至今

。前人對明朝鹽法道的研究,大多隻注重於明、清兩朝的道制問題,而忽略了鹽法道的詳細剖析,未能細化其範疇,也無從考據;

或者專心於鹽的經濟,很少接觸到鹽的知識,即使只有寥寥數筆,也很難看出其中的奧妙。

鑑於此,本文擬從設定和發展詳細論述明朝鹽法與道制,力求全面展示其在明清時期的作用。

01。鹽法道制的創立和發展

鹽法道是明朝的一種專門管理鹽的道統,在討論鹽法與道問題前,必須先對明朝的“道”情況作一簡要的說明。

“道”這個稱謂普遍被視為唐朝,明朝則是基於元朝分道按察而產生,是布政使司(又名“藩可”)和按察使署(簡稱“判可”)的派出機關。

明朝以後,由於道法的發展,道教的型別也有了很大的增長,從派遣機構上看,可以劃分成護衛和監軍;從監察的角度來看,可以負責通省內的鹽道、驛道和幾個府州郡的官道,按官階劃分,分為參政道,參議道,副使道,僉事道,有藩道,臬道。

明朝的鹽法路是一種隸屬於地方政府的專務道(簡稱“專業道”),其體制演變過程可以劃分為三個時期。

02。自宣德以後,中央詔諭各地巡撫鹽廠

明朝初期,各郡的鹽都歸戶部管轄,並不歸當地政府管轄,而分巡和分守道則是督撫的範疇,不能干涉鹽業的事情,所以,各道的官吏只能在鹽的事情上提出建議。例如,王伯貞在巡雷州時,因查到地方的鹽行政不規範,只得“上奏,求施鹽律”。

宣德以後,都會鹽務(“運司”)、鹽課使等處貪汙現象日趨嚴重,“近幾年,因官吏疏於職鹽,庫鹽未存,商人久等而不能支給”,這是藩、中道員監管鹽場官員的契機。

例如雲南的黑鹽井一帶,有一些灶家將石灰粉混進鹽中牟取暴利,地方官員“貪賺不舉”,致使“商人不能中納”,

於是明廷下令雲南按察使“派一名官員前來視察”,以示監管。景泰帝之後,軍隊的需求增加了不少。

為了保障財政,明廷一般授予各地官吏監察鹽田的權利,例如四川的“軍餉依賴鹽”,但四川鹽田“有司,課業有缺”,景泰七年(1457年),英宗下令,山西按察司分巡,巡檢河東鹽池,因為分巡和分守官的職責是“走遍管轄,審問,

取締不法行為”,加上他們一年中的大多數時候都是“在路上”,這兩個條件限制了他們不能長期留在鹽田。“兼督鹽課”最多也就是監督鹽業官員,對鹽業的干涉似乎不大,但也是鹽、法兩條路形成的先例。

03。成化時的鹽、法、道系統的雛形

成化後,各處鹽廠都有私鹽逃亡、官鹽短缺、私鹽氾濫等問題。

在成化四年,明廷不得不將監察鹽場官吏、保護灶丁、打擊私鹽、調解鹽場爭端等方面給予了一定的許可權,但是他們並沒有單獨的管理許可權,必須與巡鹽御史等人共同實施

。此外,明廷還下令各司“帶管鹽法”,例如:

“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河南河北、汝南、河南等地的分檢使,都要實行“帶管鹽法”,以示報復。

成化十七年,雲南各地“每年都不收鹽稅,走私鹽業,有恃無恐”,

憲宗下令,“雲南布政使,專門處理黑、白、安寧等地的鹽業。”第二年,金醞升為右丞相,“仍然掌管鹽務”。這是鹽法道制演變的一個重大步驟,

它的出現是一個標誌:一是藩鎮官吏對鹽的自主經營,使其功能從“監”向“管”;

而明廷則由各府尹、府尹等職官負責鹽政,而非地方守、巡撫,職事更加專一。若說成化初期河南和陝西分守、分巡官實行“帶管鹽法”主要是為了遏制私鹽需求,而現在,“專理鹽法”更多地是為了管理鹽場、徵收鹽稅。

弘治、正德兩朝,明廷在各地設立了專門的鹽法路,或由當地的官吏管理鹽。

弘治六年,明廷效仿雲南的做法,在廣東巡撫使中設立了“御史一名,授御史”,專門負責鹽務。

正德二年,因兩浙鹽業“臨海軍士胡作非為,有軍士、巡撫、巡撫等巡撫,或無力抗衡,或受賄賂”,

因此,戶部在浙江屯墾水利的詔令中,增加了巡鹽和巡鹽,將鹽業和鹽業結合在一起。

正德十四年,朝廷下令:“山東守、巡、兵三司,管山東六郡,徐、宿二州,各有一條鹽;大名軍士負責北四府和彰德、衛輝兩府的鹽。直隸、山東省諸路的官吏有權經營本地的鹽業經營。

應注意,當時負責鹽政的各個道官還沒有“鹽法道”、“鹽道”這兩個字,直至嘉靖中期之後,這些名稱的名稱都沒有了。

04。嘉靖以後鹽、道制的形成與建立

至嘉靖年間,鹽、法、道逐漸形成。嘉靖八年,

“一五九年,雲南督撫都御史署參政參政,參議官員任命一名官員,掌管鹽之事”,

《會典》中記載了這一點,雲南的慣例由此演變為一種體制。

嘉靖以前,鹽法道多建在鹽場,到了嘉靖三十一年,明廷又命湖廣、江西、河南三省鹽業,由黃國用負責。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份,明廷下令“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都統轄,而兩直,督史,統領府、州、衛、縣官,其僉事等,皆受都御史、御史節制”。

這一舉措產生了三方面的效果:

一是授予了各省巡守道“帶管鹽法”的權力,既不增官,又可對地方的鹽政進行管理。

第二,全國各地基本都設定了鹽法。川,滇,粵三省,鹽法道,浙,魯,晉,都有鹽法道,豫、贛等省都有鹽法道,鹽法道的職位,也都在沿海設立。

第三,鹽法道的半工半讀得到了整合。鹽利和屯墾是明朝軍隊的重要物資,以一人為單位,更容易進行軍事控制。

其後,

明廷在地方鹽法路的設立與職權上作了一定的修改,以適應地方的需要

。比如,明廷在四川設立了一名副使,負責大、小兩池的鹽政和治傷,第二年,四川的屯鹽道和茶葉道統合並,隆慶四年,“廣東屯鹽總管,由副使兼南韶軍副使”,隆慶五年,山東鹽法道“查查鹽法”,以鞏固自己的權威。

1578年,明廷下令山西的清軍驛站,停止了對鹽業的管理,改為駐紮在河東道附近的“東、西兩池鹽政”,到了明朝中期,鹽法路的設立更加完備。

貴州省因為沒有鹽,所以當時的貴州督糧道,按照郭子章的意見,增加了一項“加鹽之法”,是“糧鹽道”。此外,安慶、鳳陽等直隸地區,最初是兩淮督鹽監所管轄,

到了明朝中期,又增設了鹽法道,後來由於兩淮鹽務問題,兩路合併,改為“整頓鹽法道”,其中一人為一,一人為二,二人合為一。

不久,

以清理舊部,改為裁撤,鹽法併入了海防署,改為“兵鹽道

”,此後,除了遼東的鹽政,是以鹽法道為主,其餘省份,都設立了鹽法道。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很多地方都有專門的鹽道官員,他們除了在省裡設立了專門的鹽法道,而且為了方便當地的行政,還會給當地的巡撫和巡撫提供一定的許可權。

這樣的局面,導致了明朝各省的鹽政制度有了很大的不同。

05。結語

總括來說,鹽法道是從地方道制度發展起來的,其產生的根本原因是鹽運使及鹽課等鹽政管理機構貪官汙吏,導致管理失效、鹽課逋欠。

明朝鹽法道最初的作用是監督鹽廠官員,而在成化史以後,鹽法道的功能發生了變化,其管理功能逐漸增強。鹽法道在運作中,可以從按檢體系或從佈政署體系中產生,而不能對其進行嚴密的劃分。

鹽法道在不同地域之間的不同分工及許可權也在不斷變化,反映了明朝的鹽法與道統體制的靈活性。成化十七年,雲南鹽務總司的設立,是鹽法與道制的雛形,到了嘉靖三十九年,各地設立了鹽政司,這是鹽法和道制正式確立的徵兆,前後一共有一百多年。

這種演進的程序,也是明廷不斷地選擇和放權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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