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孤》是2015年,劉德華主演的一部“打拐”題材的電影。在影片中,一位父親因為孩子被人拐走後,開始了15年的尋子之路。一個人,一輛摩托車,走遍了千山萬水。雖然沒有找到自己的孩子,但是在漫漫尋子路上,他幫助幾個家庭重新團聚。
影片的原型,取材於一名叫做郭剛堂的父親。在24年後的今天,他終於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找到了自己的兒子郭新振。一家人團聚,有太多的酸甜苦辣。還好,孩子回家了。
目前,拐賣
郭新振的兩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那麼收買拐賣兒童的“養父母”,會不會受到處罰呢?
首先我們要說的是,人類不是商品,人是不允許買賣的,拐賣、收買人口的行為,實際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
我國刑法規定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如果說你明明知道,自己要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別人拐賣的,你仍然用貨幣去購買,就涉嫌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會坐牢。
有些人可能會說了,自己收買婦女是為了當媳婦,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並沒有虐待對方,也算犯罪嗎?當然算,
不管你的目的是什麼,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你收買兒童之後,有下列行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婦女、兒童,對於其原來的家庭而言,都是致命的打擊。孩子丟了,可能一個家庭就完了,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加大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力度,讓犯罪扼殺在萌芽狀態。
希望天下無拐,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夠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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