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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姐妹難以忍受家暴 可以提出離婚嗎?

摘 要

婚姻的本質乃在於愛的聯結,而家暴嚴重破壞了這種關係。

文 | 若望

這幾年,時常會傳出有些姐妹遭遇家暴的事情。而很多教會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往往片面地要求姐妹要順服丈夫,甚至認為這是信仰的功課。

這種做法導致有些姐妹長期忍受著難以承受的痛苦,甚至有人因此失去了生命。

有的姐妹因為難以忍受家暴,提出了離婚申請。可她們的行為卻遭到很多人的譴責,認為這種做法違背神的教導。

教會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教導,一個重要原因乃是離婚是基督信仰的大問題。因為婚姻是神給人類設立的第一個制度,是維繫社會穩定的保證,也是基督徒美好見證的重要體現。

而有些比較保守的教會也把離婚視為大罪,離婚者是不能領取聖餐的。因此有的教會要求遭遇家暴的姐妹必須逆來順受,也不可解除婚姻。

只是我們要明白,神設立一切制度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愛人。

使徒保羅也指出,愛是律法的總綱,基督徒如果失去了愛,即使再有恩賜也是毫無意義的。我們對待神的旨意,需要秉持愛的原則,而不是死守僵化的規條,而淪為法利賽人式的信仰。

《聖經》上指出“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2:16)”

我們不能片面的要求姐妹逆來順受,而對施暴者採取過度寬容的舉動,因為這違背了神的公義。

從愛人如己、人道主義出發,絕對不可以僅僅用“不可離婚”的教條,來要求她們默默承受暴力,而不考慮家暴所可能帶來的可怕後果。這種言行已經違背愛的誡命,有“以理殺人”的嫌疑了。

在家暴達到了極端嚴重的程度,甚至危及姐妹生命安全時,可以將離婚作為最後的解決方案。

因為婚姻的本質乃在於愛的聯結,而家暴嚴重破壞了這種關係。

解除婚約是可行,是對受害者生命的保護。

當然離婚是處理家暴問題的下下之策,非迫不得已不可如此行。在還可能制止家暴、挽救婚姻的前提下,是可以盡力去爭取的。

我們要找出家暴的原因,並對施暴者進行勸說。因為有些家暴的發生,與夫妻雙方存在誤會、缺乏溝通有關。

很多時候只要進行合理調解,是能夠和好如初的。

家暴的產生不能排除精神疾病的因素(比如:精神分裂症、情感功能障礙、人格障礙等等),有的施暴者由於疾病的影響,往往比較多疑、敏感,只要異性做了點微不足道的小事,就會被理解為對自己的背叛。

而且他們在施暴中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行為。這類人群需要接受精神治療。一般來說只要疾病痊癒了,家暴也就消失了。

對於屢教不改的施暴者,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其提出起訴,

以保障受害者的正當權益,透過法律手段,讓施暴者得到應有懲罰,從而遏制家暴的發生。

當然,選擇分居也是保護受害者的重要手段,不讓他們有接觸的機會,以保護她們的身心安全。

這樣,不但可以藉此恆切禱告讓神來改變對方,也能透過分離使施暴者有反思悔改的空間。

總之只有在以上方式都無效,而受害者又有生命之危時,教會就可勸導、允許姐妹離婚,以保障其身心乃至生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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