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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縣長和知縣的職位有什麼不同?為什麼縣長和知縣的地位不一樣?

前言

在不少古裝影視劇當中,有的時候我們常常會感到疑惑,為什麼一個職位會有不同的說法,這些說法究竟有沒有區別?比如我們熟知的宦官和太監的說法區別,師爺和幕僚的說法區別。如果說這兩者沒有怎麼引起大家的注意,那肯定很多人都曾注意到了“縣長”和“知縣”的說法。

在古代影視劇中,“縣長”和“知縣”的概念很是模糊,基本上所有的編劇都沒有區分開來,在他們眼裡這二者本質上沒有區別,都是指的一個地方的父母官,掌管一個地方的行政事務。然而事實上,這兩種說法的不同就是代表著不同的意義,絕非是可以完全對等替代的。“知縣”和“縣令”有何不同?僅僅一字之差,代表的意義卻是千差萬別的。郡縣制由來

戰國時期開始,由於法家李悝的作用,他按照魏文侯的指示,針對當時的魏國弊端進行了一系列的有利改革,博古通今的他能力自然不必多說,其中最有意義的便是“郡縣制”的提出,為後來的商鞅變法提供了一定的基礎理論。當時由於那個時代的特色,各國戰爭紛爭不斷,所以這個“郡縣制”並沒有實施開來。

到了社會穩定之後,商鞅在此基礎上便改進並完善了“郡縣制”,全國的行政機制劃分為中央到郡再到縣的行政管理層次。到了秦始皇一統天下的時候,秦始皇將“郡縣制”全面推行,整個國家當時被分為了36個郡,郡直接聽命於中央,而縣則是郡的下屬行政管理地區。時間上產生的不同

很多時候人們將縣令和知縣混淆就是因為不清楚縣的產生由來。雖然同是地方父母官,掌管一方水土和人民,但兩者是有區別所在的。第一,縣令和知縣的叫法不同就是因為年代的不同。春秋戰國時期,由於郡縣制的提出,國家逐漸將分封制轉換為郡縣制,此前身為諸侯的人則被派到了地方郡縣上去管理地方,而後把這些地方行政長官稱為縣令。

此後《晉令》更是明令規定了縣令和縣長的區別,地方行政掌管人口數若是超過了一萬,那麼該縣的行政長官則被稱之為縣令,若是人口數少於一萬,那麼該地區的行政長官則被稱為縣長。這種說法一直延續到了隋唐時期,到了宋朝時期,縣令的叫法則因為縣一級的行政單位發生改變而改變,由原來的縣令改稱為知縣,直到清朝滅亡時期。之所以取名“知”其實也是取自於“執行”的“執”字,意為執掌一個地方的行政長官。中央集權產生的不同

其次,根據行政長官的能力來看,知縣和縣令是不同的。在科舉制度還未實施之前,一個地方的縣令幾乎都是由地方的割據勢力所擔任的,對於中央王朝來說,其不利於控制,對於當地百姓來說,這種縣令幾乎都是地方勢力出來的,大多不會有所作為,對百姓的疾苦並不上心。

秦漢時期到南北朝時期,國家的選官制度都不是由於科舉制度選拔出來的人才,而是根據“察舉制”選拔出來的,而“察舉制”就是由當地錯綜複雜的地方勢力推薦上位的。這種制度產生的地方行政長官大多是依靠裙帶關係,並不會為國家為人民做實事,少有的“察舉制”才是實施得當的利於國家發展的。

到了宋朝以後,趙匡胤上位以後,知道“察舉制”並不利於中央的管控,鑑於之前的事例,他便開始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一條便是加強了中央集權的措施,由此一來,縣令也變成了知縣,所掌管的事務以及職責也發生了改變,同之前的縣令是不同的。

當時宋朝是直接由中央選拔出人才再派到各地方去上任擔任職責,並不是由地方選舉人員擔任。由中央選拔的人才自然要比地方舉薦的人要有能力得多,而且他們是由中央朝廷直接委派的,深得皇帝的信任,利於中央的管控,這和地方舉薦出來的有著根本上的不同。由中央直接委派的知縣不僅可以掌管當地的行政事務,甚至有的還可以直接管理軍事事務。結語

如此看來,知縣他們聽命於皇帝,也加強了皇帝對於一個地方的管轄,和並不利於中央管理的由地方舉薦出來的縣令是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的。雖都是一縣之長,掌管一個地方的行政,但兩者區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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