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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施工圖審查要點之三——地基基礎篇

一、 一般規定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3。0。1 地基基礎設計應根據地基複雜程度、建築物規模和功能特徵以及由於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築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0。4 地基基礎設計前應進行岩土工程勘察, 建築物地基均應進行施工驗槽。當地基條件與原勘察報告不符時,應進行施工勘察。

5。1。5 當(基礎)必須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採取地基土在施工時不受擾動的措施。當基礎埋置在易風化的岩層上,施工時應在基坑開挖後立即鋪築墊層。

8。5。2 岩溶地區的樁基,當必須採用嵌巖樁時,應對岩溶進行施工勘察。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

3。1。2 根據建築規模、功能特徵、對差異變形的適應性、場地地基和建築物體形的複雜性以及由於樁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築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應將樁基設計分為三個設計等級。

二、地基地基計算計算

(一)承載力承載力計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5。2。1 基礎底面的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基礎底面的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軸心荷載作用時當軸心荷載作用時

pk ≤ fa (5。2。1-1)

式中: pk——相應於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kpa);

fa——修正後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kPa)。

2 當偏心荷載作用時,除符合式(5。2。1-1)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式規定:

pkmax≤ 1。2fa (5。2。1-2)

式中: pkmax ————相應於作用的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值(kPa)。

5。2。4 當基礎寬度大於3m或埋置深度大於0。5m時,從載荷試驗或其他原位測試、經驗值等方法確定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尚應按下式修正:

fa= fak+ηbγ(b-3)+ηdγm((d-0。5)) (5。2。4)

5。2。7 當地基受力層範圍內有軟弱下臥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下式驗算軟弱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

pz+pcz≤≤ faz ((5。2。7-1))

式中: pz——相應於作用的標準組合時,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的附加壓力值(kPa);

pcz——軟弱下臥層頂面處土的自重壓力值(kPa);

faz——軟弱下臥層頂面處經深度修正後的地基承載力特徵值(kPa)。

(二)變形變形計算計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5。3。3 在計算地基變形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於建築地基不均勻、荷載差異很大、體型複雜等因素引起的地基變形,對於砌體承重結構應由區域性傾斜值控制;對於框架結構和單層排架結構應由相鄰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對於多層或高聳結構應由傾斜值控制;必要時尚應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分別預估建築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的地基變形值,以便預留建築物有關部分之間的淨空,選擇連線方法和施工順序。

(三)穩定驗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5。4。1 地基穩定性可採用圓弧滑動面法進行驗算。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動中心所產生的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應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M

R

— 滑動力矩(kN·m);

M

S

— 抗滑力矩(kN·m)。

5。4。2 位於穩定土坡坡頂上的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條形基礎或矩形基礎,當垂直於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小於或等於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式要求,且不得小於2。5m:

式中: a ——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m);

b——垂直於坡頂邊緣線的基礎底面邊長(m);

d——基礎埋置深度(m);

β——邊坡坡角(。)。

2 當基礎底面外邊緣線至坡頂的水平距離不滿足式(5。4。2-1)、式(5。4。2-2)的要求時,可根據基底平均壓力按公式(5。4。1)確定基礎距坡頂邊緣的距離和基礎埋深。

3 當邊坡坡角大於 45°、坡高大於8m 時,尚應按式(5。4。1)驗算坡體穩定性。

5。4。3 建築物基礎存在浮力作用時應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簡單的浮力作用情況,基礎抗浮穩定性應符合下式要求:

6。7。5 擋土牆的穩定性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基礎設計

(一)基礎埋深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5。1。4 在抗震設防區,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型基礎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筏或樁箱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12。1。7 在重力荷載與水平荷載標準值或重力荷載代表值與多遇水平地震標準值共同作用下,高寬比大於4 的高層建築,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高寬比不大於4 的高建築,基礎底面與地基之間零應力區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

12。1。9 高層建築基礎與相連的裙房之間設定沉降縫時,應採取措施,確保主樓基礎具有可靠的側向約束和有效埋置深度。

(二)無筋擴充套件基礎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8。1。1 無筋擴充套件基礎高度應滿足下式的要求:

(三)擴充套件基礎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8。2。1 擴充套件基礎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擴充套件基礎受力鋼筋最小配筋率不應小於0。15%,底板受力鋼筋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mm,間距不應大於200mm,也不應小於100mm。牆下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縱向分佈鋼筋的直徑不應小於8mm,間距不應大於300mm,每延米分佈鋼筋的面積不應小於受力鋼筋面積的15%。當有墊層時鋼筋保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40mm;無墊層時不應小於70mm。

8。2。6 擴充套件基礎的基礎底面積,應按本規範第5 章有關規定確定。在條形基礎相交處,不應重複計入基礎面積。

(四)柱下條形基礎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8。2。8 柱下獨立基礎的受衝切承載力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8。2。9 當基礎底面短邊尺寸小於或等於柱寬加兩倍基礎有效高度時,應按下列公式驗算柱與基礎交接處截面受剪承載力:

8。2。10 牆下條形基礎底板應按本規範公式(8。2。9-1)驗算牆與基礎底板交接處截面受剪承載力,其中A0 為驗算截面處基礎底板的單位長度垂直截面有效面積,Vs 為牆與基礎交接處由基底平均淨反力產生的單位長度剪力設計值。

8。2。11 在軸心荷載或單向偏心荷載作用下,當臺階的寬高比小於或等於2。5 且偏心距小於或等於1/6 基礎寬度時,柱下矩形獨立基礎任意截面的底板彎矩可按下列簡化方法進行計算:

8。3。1 柱下條形基礎的構造,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1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條形基礎梁頂部和底部的縱向受力鋼筋除應滿足計算要求外,頂部鋼筋按計算配筋全部貫通,底部通長鋼筋不應少於底部受力鋼筋截面總面積的1/3。

8。3。2 柱下條形基礎的計算,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6 條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應驗算柱邊緣處基礎梁的受剪承載力。

5 當存在扭矩時,尚應作抗扭計算。

6 當條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小於柱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應驗算柱下條形基礎梁頂面的區域性受壓承載力。

(五)高層建築筏形基礎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

8。4。4 筏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30,當有地下室時應採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應按表8。4。4 選用。

8。4。8 平板式筏基內筒下的板厚應滿足受衝切承載力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受衝切承載力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2 當需要考慮內筒根部彎矩的影響時,距內筒外表面h0/2 處衝切臨界截面的最大剪應力可按公式(8。4。7-1)計算,此時

8。4。15 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礎梁的配筋除滿足計算要求外,縱橫方向的底部鋼筋尚應有不少於1/3貫通全跨,頂部鋼筋按計算配筋全部貫通,底板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於0。15%。

8。4。16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帶和跨中板帶的底部支座鋼筋應有不少於1/3貫通全跨,頂部鋼筋應按計算貫通全跨,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小於0。15%。。

8。4。23 採用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時,與主樓連線的外擴地下室其角隅處的樓板板角,除配置兩個垂直方向的上部鋼筋外,尚應佈置斜向上部構造鋼筋,鋼筋直徑不應小於10mm、間距不應大於200mm。

四、樁基礎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

8。5。2 樁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有樁基均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強度計算。對預製樁,尚應進行運輸、吊裝和錘擊等過程中的強度和抗裂驗算。

2 樁基礎沉降驗算應符合本規範第樁基礎沉降驗算應符合本規範第8。5。15條的規定。

3 樁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有關規定。

6 由於欠固結軟土、溼陷性土和場地填土的固結,場地大面積堆載、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引起樁周土的沉降大於樁的沉降時,應考慮樁側負摩擦力對樁基承載力和沉降的影響。

7 對位於坡地、岸邊的樁基,應進行樁基的整體穩定驗算。

8 岩溶地區的樁基,當必須採用嵌巖樁時,應對岩溶進行施工勘察。

9 應考慮樁基施工中擠土效應對樁基及周邊環境的影響。

8。5。3 樁和樁基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於樁身直徑的摩擦型樁的中心距不宜小於樁身直徑的3倍;擴底灌注樁的中心距不宜小於擴底直徑的1。5倍,當擴底直徑大於2m時,樁端淨距不宜小於1m。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在確定樁距時尚應考慮施工工藝中擠土等效應對鄰近樁的影響。

2 擴底灌注樁的擴底直徑,不應大於樁身直徑的3倍。

3 樁底進入持力層的深度,宜為樁身直徑的1~3倍。在確定樁底進入持力層深度時,尚應考慮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響。嵌巖灌注樁周邊嵌入完整和較完整的未風化、微風化、中風化硬質巖巖體的最小深度,不宜小於0。5m。

5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高於C40。

6 樁的主筋配置應經計算確定。預製樁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於0。8%(錘擊沉樁)、(錘擊沉樁)、0。6%(靜壓沉樁),預應力樁不宜小於0。5%;灌注樁最小配筋率不宜小於0。2%~0。65%(小直徑樁取大值)。樁頂以(小直徑樁取大值)。樁頂以下下3倍~5倍樁身直徑範圍內,箍筋宜適當加強加密。

8 樁身縱向鋼筋配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樁身縱向鋼筋配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受水平荷載和彎矩較大的樁,配筋長度應透過計算確定。

2)樁基承臺下存在淤泥、淤泥質土或液化土層時,配筋長度應穿過淤泥、淤泥質土層或液化土層;

3)坡地岸邊的樁、8 度及8 度以上地震區的樁、抗拔樁、嵌巖端承樁應通長配筋;

4)鑽孔灌注樁構造鋼筋的長度不宜小於樁長的2/3;樁施工在基坑開挖前完成時,其鋼筋長度不宜小於基坑深度的1。5 倍。

9 樁身配筋可根據計算結果及施工工藝要求,可沿樁身縱向不均勻配筋。腐蝕環境中的灌注樁主筋直徑不宜小於16mm,非腐蝕性環境中灌注樁主筋直徑不應小於12mm。

10 樁頂嵌入承臺內的長度不應小於50mm。主筋伸入承臺內的錨固長度不應小於鋼筋直徑

(HPB235)的30 倍和鋼筋直徑(HRB335 和HRB4000 的35 倍。對於大直徑灌注樁,當採用一柱一樁時,可設定承臺或將樁和柱直接連線。樁和柱的連線可按本規範第8。2。5 條高杯口基礎的要求選擇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縱筋插入樁身的長度應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

11 灌注樁主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50mm;預製樁不應小於45mm,預應力管樁不應小於35mm;腐蝕環境中的灌注樁不應小於55mm。

8。5。5 單樁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8。5。7 當作用於樁基上的外力主要為水平力或高層建築承臺下為軟弱土層、液化土層時,應根據使用要求對樁頂變位的限制,對樁基的水平承載力進行驗算。

8。5。9 當樁基承受拔力時,應對樁基進行抗拔驗算。單樁抗拔承載力特徵值應透過單樁豎向抗拔載荷試驗確定,並應載入至破壞。

8。5。17 樁基承臺的構造,除滿足受衝切、受剪下、受彎承載力和上部結構的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承臺的寬度不應小於500mm。邊樁中心至承臺邊緣的距離不宜小於樁的直徑或邊長,且樁的外邊緣至承臺邊緣的距離不小於150mm。對於條形承臺梁,樁的外邊緣至承臺梁邊緣的距離不小於75mm;

2 承臺的最小厚度不應小於300mm;

3 承臺的配筋,對於矩形承臺,其鋼筋應按雙向均勻通長佈置(圖8。5。17a 略),鋼筋直徑不宜小於10mm,間距不宜大於200mm;對於三樁承臺,鋼筋應按三向板帶均勻佈置,且最裡面的三根鋼筋圍成的三角形應在柱截面範圍內(圖8。5。17b 略)。

4 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縱向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70mm,當有混凝土墊層時,不應小於50mm。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

3。1。6 應根據樁基所處的環境類別和相應的裂縫控制等級,驗算樁和承臺正截面的抗裂和裂縫寬度。

5。3。1 設計採用的單樁豎向極限承載力標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建築樁基,應透過單樁靜載試驗確定;

2 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樁基,當地質條件簡單時,可參照地質條件相同的試樁資料,結合靜力觸探等原位測試和經驗引數綜合確定;其餘均應透過單樁靜載試驗確定。

5。4。3 樁周土沉降可能引起樁側負摩阻力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考慮負摩阻力對樁基承載力和沉降樁周土沉降可能引起樁側負摩阻力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考慮負摩阻力對樁基承載力和沉降的影響;的影響;

5。7。2 單樁的水平承載力特徵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單樁的水平承載力特徵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受水平荷載較大的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築樁基,單樁水平承載力特徵值應透過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確定,試驗方法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 106執行。

5。8。4 計算軸心受壓混凝土樁正截面受壓承載力時,一般取穩定係數一般取穩定係數φ=1。0。對於高承臺基樁對於高承臺基樁、樁身穿樁身穿越可液化土或不排水抗剪強度小於10kPa(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小於25kPa)的軟弱土層的基樁,應考慮壓屈影響。

5。8。10 對於受水平荷載和地震作用的樁,其樁身受彎承載力和受剪承載力的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樁頂固端的樁,應驗算樁頂正截面彎矩;對於樁頂自由或鉸接的樁,應驗算樁身最大彎矩截面處的正截面彎矩;

2 應驗算樁頂斜截面的受剪承載力。

《建築基樁檢測技術技術規範》JGJ 106-2014

3。1。2 當設計有要求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施工前應進行試驗樁檢測並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無相關試樁資料可參考的設計等級為乙級的樁基;

3 地基條件複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採用新工藝成樁的樁基。

3。3。8 對設計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樁基工程,單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採用單樁豎向抗拔或單樁水平靜載試驗,檢測數量應符合本規範第3。3。4條的規定。

5。3。2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應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33/T 1136-2017

10。2。3 嵌巖灌注樁樁端以下嵌巖灌注樁樁端以下3倍樁徑且不小於5m範圍應無軟弱夾層、斷裂破碎帶和洞穴分佈,且在樁底應力擴散範圍內無巖體臨空面。

五、地基基礎抗震地基基礎抗震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2016年版)

3。0。4 岩土勘察報告應提出關於場地穩定性及地基液化的評價。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

4。3。7 存在液化土層的地基應結合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當採用樁基礎時,樁應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穩定土層的長度,應按計算確定。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DB33/T 1136-2017

15。4。1 當承臺周圍為可液化土或地基承載力特徵值小於40kPa的軟土,且樁基水平承載力不滿足計算要求時,可將承臺外側1/2承臺邊長範圍內的土進行加固。樁穿越未經處理的液化土層時,樁承載力應進行折減。處於可液化土中的樁基承臺及地下室周圍,宜用非液化土層填築夯實,也可用注漿等措施來消除液化。

15。4。6 液化土中的樁,由樁頂至液化深度以下1。5m的範圍內,縱向鋼筋需保持與樁頂相同,箍筋應加粗和加密,間距宜與樁頂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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