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絡方式: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人: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門牌號為
。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築面積),戶型
。
3、甲方保證對出租房屋享有完整的產權或出租權,且未設定抵押,否則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三條
證件提供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檔案,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可影印對方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於
日
前交付房屋於乙方。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居住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4、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一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賃期內,該房屋每月淨租金為
元(大寫:
元整 )。年淨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元整)。以上租金不包括稅款,稅金部分由乙方承擔。
2、付款方式:按每
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額為
元(大寫:
元整 )。乙方於雙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後,
年
月
日前將首期租金
元整交給甲方,後期租金支付時間為:
3、 乙方已將房屋押金
元(大寫:
元整)於訂立本合同之前交付給甲方,甲方應在合同訂立時為乙方出具押金收據,甲方應在房屋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三日內將押金如數交還給乙方。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雙方協商一致的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為
清潔費、物業費、暖氣費
。(根據實際填寫)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以下費用。每月的
電話費、水電費、煤氣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上網費
。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所屬設施在正常使用中損壞的,由甲方負責更新。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7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3、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定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給乙方適當的補償。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九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體設施、裝置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
五日
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按照一個月租金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的;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
2、甲方如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則甲方須按租金總額的
萬分之五
支付滯納金。
3、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乙方違約責任
4、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應按照一個月租金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的;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解約的;
5、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租金總額的
萬分之五
支付滯納金。
6、無論哪方提前解約或終止合同,均應提前十五天通知對方。
7、除本條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任何一項違約行為,須向對方支付年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
8、本合同中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違約方應在違約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完畢。
9、合同提前終止或解除後,對於乙方已付但未使用的租金,甲方應在三日內退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
第十一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3、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由甲方持
兩
份、乙方執
兩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