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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賣房父親和繼母不肯搬離,父親:除非給我們35萬,我們才搬

梁父與樑子是父子關係。2002年,父親分別出資20000元、100000元在某市購置甲乙兩套房產,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兒子名下。自2008年起,梁父與配偶李某(樑子的繼母)一直居住在甲房子中。2019年8月,梁父購買了一套丙房子,由梁父及李某共有,其中樑子出資200000元。2020年9月,樑子在未告知父親的情況下將甲房子出賣給他人。10月份因房子到期交付,樑子通知父親和繼母立即騰空房子搬出,梁父和繼母非常憤怒,不願搬離,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僵持兩日後,梁父和繼母向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經瞭解,梁父認為兒子在隱瞞自己的情況下,將自己居住多年的甲房子賣了,況且當初購買此房子時自己也有出資,如果兒子一定要求他們搬離,必須得給他350000元,用於丙房屋的裝修及今後的養老生活費。樑子則認為賣房這事先告知過父親,為了解決梁父夫婦的居住問題,自己曾出資200000元購買了丙房屋,現在梁父又要求自己支付350000元,實屬無理取鬧。

調解員在交談中瞭解到,原來,樑子17歲時,生母意外身亡,對自己造成極大的心靈打擊,無法走出失去母親的痛苦。父親次年就再婚,對兒子的關心照顧越來越少,父子親情越來越淡薄而漸行漸遠。

調解員勸導父親站在兒子角度考慮,兒子因借貸逾期金額較大,不得不賣房度過危機,如不盡快騰空房屋交付,可能產生高額的違約金,使其本就不寬裕的生活雪上加霜。另外考慮到兒子目前的經濟狀況,能不能降低35萬元贍養費及裝修款的訴求,與兒子多交流溝通。父親對調解員的勸導表示贊同。

調解員告訴雙方,父親雖然部分出資購買了甲房,但購房時兒子已經成年,在父子雙方都有出資的情況下,父親同意將房產證辦在兒子名下,該出資款應視為父親對兒子的贈與,故兒子有權處理該房產。此外,關於贍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兒子明確表示自己願意贍養父親,給予一定的生活保障,父親也不必太擔心今後的贍養問題。最終雙方簽訂如下協議:兒子支付給父親現金110000元整。父親在本協議簽訂生效後次日搬離甲房屋。父親如因患病治療,其本人每年累計醫療費超出2000元的部分由兒子承擔。

@愛讀書的肥貓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買賣引發的家庭矛盾糾紛,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調解員認真傾聽,梳理出糾紛背後的爭議焦點,最終促成父子化解心中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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