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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價合同工程量計算的相關原則

8.3

總價合同的計量

原文:

8。3。1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其工程量應按照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計算。

解釋:8.2條主要規定的單價合同如何計量及相關的計量標準,這裡所要表述的即使你是總包合同,形成總價的過程中其工程量的計算規則也需按照單價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原文:

8。3。2採用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專案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解釋:本條規定了採用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由於承包人自行對施工圖紙進行計量,因此,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專案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這是與單價合同的最本質區別。

但是對於此處的解釋我有一個疑問,前面8.3.1條規定“總價合同形成的工程量也需要按照單價合同相應的規定進行計量”,這也就意味著招標人也需要自己做一份工程量清單的。那麼問題來了,假如說投標人計算的工程量與招標人的工程量不相符怎麼辦,而且投標人肯定不止一家,試想一下如果有5家投標單位,每一家的工程量都不一樣,且與招標人的工程量都不一樣,如何去評判總價的準確性呢?

還有一點:在實操過程中,為減少招標時間,即使是總價合同招標人往往也提供清單,給投標人很短的時間報價,投標人很難有時間去複核工程量的。但是本規範第4.1.2條又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假如說招標清單確實有紕漏,這部分費用應該由誰承擔呢?

原文:

8。3。3總價合同約定的專案計量應以合同工程經審定批准的施工圖紙為依據,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目標或時間節點進行計量。

解釋:這條規定的出發點“過程結算,避免結算扯皮”是很美好的,但實操中往往都做不到。主要原因是施工單位在沒有確定本專案最終花費金額的情況下是不敢同你確認的,他怕賠了。施工單位的邏輯是最後結算的時候賠可以,但是不能讓我在專案實施過程中就顯示賠錢。否則專案經理無法同領導交差。還有一點:過程結算是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施工單位的人員往往都配置不齊。

原文:

8。3。4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週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並向發包人提交達到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解釋:同上。

原文:

8。3。5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複核。

解釋:是結算就得有扯皮的事,過程結算也不例外。扯皮的事達不成一致,施工單位給你來個不達成一致就不幹活,對建設單位來說是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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