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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相關!行政機關許可、強制、複議及民事訴訟行時的法定期限

今日在和同事進行案情討論時,突然對幾個法律中的日期有疑問,下來查閱相關法律條款,在這裡提出,供大家學習。

相關法律中法定期限規定及理解

1、《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3、《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4、《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綜上,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許可、強制、複議及民事訴訟行時的法定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在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對“日”的計算問題未做明確規定,未充分保障當事人相關權益。根據實際執法辦案及具體工作實際考慮,筆者認為將行政處罰聽證的法定期間理解為“工作日”比較穩妥。原因還在於:3日是較短期限,如果理解為自然日,則應當包括週六、週日。從實踐來看,行政機關在週六、週日並無法定工作義務,實際上當事人的有效申請時間只有一天,這顯然對當事人非常不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而在即將於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新《行政處罰法》(2021版)中對相關日期進行了明確。新《行政處罰法》(2021版)第八十五條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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