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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女性請了產假,公司卻不能請產假,這樣的辭退該怎麼辦?!

一名女性員工流產後,向公司請了產假,但在請假期間,公司將“流產不能請產假”為由,要麼來公司,要麼必須在家完成高指標工作任務,並指出如果你不能這樣做,將會辭退她。聽到這一事件,許多人的第一個反應是不合理的,因此是否有相關法律在婦女員工流產休假的保護政策?如果在休產假時被辭退該怎麼辦?

流產是否能請產假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對女性員工的產假有明確的陳述: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七個月以上流產,視同正常生育,享受98天產假。

產假屬於帶薪休假,僱主應該正常給休產假的職工支付工資,且不可要求員工在家工作。

產假期間是否可以被辭退

勞動法有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如果用人單位在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時將其辭退,這種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不合法的。

產假被辭退後的經濟賠償

如果女性員工不同意僱主取消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僱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可能要求僱主在相應期間支付薪水;如果辭職的女性員工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可以要求僱主支付相應的補償。

僱主和工人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工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僱主應支付賠償,每年的標準支付2個月,通常稱為2N。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僱主提出了勞動關係的解除,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賠償,並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工人,但用人單位需要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流產後的女性員工受到勞動法和女性工人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保護。原則上,女性員工毫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有關規定,只要女性員工不同意,僱主就不能辭退;即使女性員工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僱主也需要支付2N經濟賠償,而女性員工應該瞭解這些資訊適當時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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