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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家宴後醉駕身亡 好友勸阻不徹底被判擔責10%

四川廣元市的郭先生,邀請好友李先生到家中吃飯,兩人共同飲酒。飯後,李先生駕車載著兒子離開,郭先生進行了勸阻但並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阻止。李先生駕車離開後,車輛駛出道路與道路右側路燈相碰撞,造成李先生當場死亡,經鑑定,李先生屬於醉酒駕駛。

事發後,李先生的家屬將同桌吃飯的郭先生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60%的責任,索賠60餘萬元。6月6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廣元市利州區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郭先生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和酒水的提供者,明知李先生酒後要駕車離開,雖進行了勸阻,但勸阻並不徹底,因此存在過錯,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99968。4元。另外兩名同桌吃飯的人,沒有飲酒及勸酒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赴好友家宴後

醉駕出事故身亡,同車9歲兒子倖免於難

2020年8月19日18時許,李先生駕車帶著9歲的兒子來到郭先生家中,應邀在其家中吃飯,同桌吃飯的還有郭先生的姐夫等另外兩人。吃飯時,李先生喝白酒,郭先生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當天21時20分許,李先生喝酒後駕駛轎車,搭載自己9歲的兒子,沿108國道由劍閣方向駛往廣元市城區方向。行駛至108國道1909公里550米處,車輛駛出道路與道路右側路燈相碰撞,造成當事人李先生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兒子並無大礙。

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李先生心血取樣檢出乙醇,含量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先生在其所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記分達到12分的情形下仍醉酒後駕駛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行駛至事故發生地點處,在行駛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當事人李先生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先生的家屬稱,李先生從外地旅遊回來到自己開辦的石材加工廠巡視後,於當天18時許開車帶著自己的兒子回家吃飯,路過郭先生家時被其叫住,挽留李先生吃飯喝酒,因外出旅遊好幾天沒回家,於是李先生說不喝酒,想回家吃飯,但郭先生再三挽留,李先生盛情難卻,只有下車帶兒子在其家吃飯、飲酒。吃完飯後,李先生要回家,但郭先生等人明知李先生要駕車,卻並未盡到勸阻也沒有履行照顧、看管、護送或及時通知其妻子的義務,在李先生醉酒的狀態下仍然讓其駕車離開,最終導致李先生出車禍身亡。

好友被判賠近10萬

飯局組織方勸阻不力,擔責10%

赴宴者有酒駕前科,承擔主責

事發後,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屬支付了5萬元,但雙方針對賠償無法達成協議。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郭先生等人擔責60%,賠償60餘萬元。

不過,庭審中,郭先生辯稱,當時是大家旅遊完了以後回家,在群裡聊天,李先生說在其家門口了,於是他出於禮節,就讓李先生到家裡吃飯。吃飯時,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飯後,他勸李先生不要走,還拿到了李先生的車鑰匙,但沒有勸住。李先生離開時意識清楚,行為正常,不存在對於重度醉酒者無法走路等需要看護或送往醫院等情形。同時,郭先生表示自己作為飯局的組織應當承擔人道責任,其補償的5萬元不予追要。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曾經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酒後駕駛,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仍然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具有較大過錯,因此李先生應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郭先生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和酒水的提供者,與李先生共同飲酒後,明知李先生要駕車離開,其雖對李先生酒後駕車進行了勸阻,但勸阻並不徹底,最終因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發生,導致李先生死亡,其共同飲酒行為與李先生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因此,郭先生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處理原則,綜合導致損害後果發生的各個因素及過錯程度,確定郭先生對李先生醉酒駕駛致死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同時,另外兩名同桌吃飯的人,沒有飲酒及勸酒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郭先生承擔10%賠償責任,共計賠償99968。4元,先期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除。朱豔紅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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