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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身體留下永遠的印記:1994年6月9日美國少年費爾在新加坡受鞭刑

薩沙歷史上的今天。

作者:薩沙

本文章為薩沙原創,謝絕任何媒體轉載

【薩沙講史堂第一千五百七十二期】(歷史系列第773講)

讓身體留下永遠的印記:1994年6月9日美國少年麥可·彼特·費爾在新加坡受鞭刑。

鞭刑屬於肉刑的一種,使用肉體的疼痛對犯人進行的一種懲罰。

在古代,全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見到這種刑罰。

以中國為例,笞刑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

漢代的笞刑規定只能打屁股,因為打其他地方有危險。

如果打擊力量較大、打擊次數多,被打的人也會被打死,至少也是打殘。

到了隋唐時代,笞刑、杖刑屬於比較輕的刑罰。

當時規定,打50以下是笞刑,打60到100是杖刑,打的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

到了宋代,刑法變為只是打背部和臀部,元代以後只打臀部。

為什麼取消背部和退步?

主要這些部位肌肉較少,一旦打板子較多很容易死傷。

三國時期,黃蓋採用苦肉計欺騙曹操,就是被周瑜下令用軍棍打了幾十次背部。

當時打得皮開肉綻,黃蓋幾次昏死過去。

由於受刑非常重,黃蓋詐降的時候就得到了曹操的信任。

所以,這種刑法看來似乎比較輕,實際上也很容易打死人。

清代的《獄中雜記》這麼說:專管給犯人戴手銬、打板子的人也是這樣。跟我同案被捕用木製刑具拷打審問的有三個人: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受了點輕傷,病了一個多月;一個人給的銀子,比他多了一倍,只打傷了面板,二十天就傷愈了;一個人給六倍的銀子,當天晚上走起路來就跟平時一樣。

可見,即便是一頓板子下去,也可能1個多月無法起床。

小說《水滸》中也說,犯人到了監獄首先要打殺威棒。如果不行賄,一頓殺威棒就能打成半死不活,甚至直接打死。

即便是武松這麼強壯的人,在這種板子的拷打下,也只能屈打成招。

書中寫:武松卻待開口分說,知府喝道:“這廝原是遠流配軍,如何不做賊,一定是一時見財起意。既是贓證明白,休聽這廝胡說,只顧與我加力打!”那牢子獄卒,拿起批頭竹片(一種打板子的刑具),雨點地打下來。武松情知不是話頭,只得屈打成招,承認自己做賊。

宋江也曾被打傷,比武松慘得多:那婦人(劉高老婆)聽了大怒,指著宋江罵道,“這等賴皮賴骨,不打如何肯招!”劉知寨道:“說得是。”喝叫:“取過批頭來打那廝。”一連打了兩輪,打得宋江皮開肉綻,鮮血迸流。

中國如此,世界上也是這樣。

美國曆史上,黑奴一旦逃亡或者有什麼重大錯誤,往往會被鞭打或者棍打。

而在英國的東南亞殖民地,打板子或者打鞭子是常見的刑法。

甚至英國本土也是1948年才廢除鞭刑。

時至今日,全世界只有16個國家還保留鞭刑,大多是斯林國家(這符合沙里亞教法),新加坡幾乎是唯一的非穆斯林發達國家。

各國廢除鞭刑,主要是從人道主義出發角度出發。

一來肉體的懲罰侵犯基本人權,二來鞭刑往往都會皮開肉綻,受刑者留下終生的瘢痕,無法消除,恨不人道。

新加坡卻認為,該國監獄的條件雖一般,但不算差。

對於將監獄當作家的慣犯來說,單純的囚禁沒什麼威懾作用。

而鞭刑可以對受刑者留下沉重的肉體和心裡烙印,讓他畏懼再次犯罪。

所以,新加坡規定只要不足50歲的健康男人,無論是否為新加坡人,都可以被判處鞭刑。

最多可以打24鞭,但不是一次打完。

通常一次打幾鞭子,期間由醫生檢查,確認犯人身體是否能夠承受。

新加坡鞭刑被指責的地方,主要是很多輕罪也會被判處鞭刑。

比如今天提到的麥可·彼特·費爾,犯的是對車子塗鴉和砸玻璃的輕罪。

1993年,18歲的費爾來到新加坡。

他的繼父在新加坡工作,將他帶到這裡就讀國際學校。

費爾屬於問題少年,在美國就有惡作劇和燒燬公物的前科,曾經被高中開除。

他的罪行輕微加上未成年,在美國沒有受到什麼嚴重的懲罰。

1993年,費爾居住的新加坡社群出現了大規模的惡作劇。有八成的汽車被塗鴉或者戳破輪胎,有的還被砸破了玻璃。

新加坡警方進行了調查,並沒有找到是誰幹的。

此後,該社群開始加裝大量監控裝置。

幾個月後,再次有6輛車被人塗鴉,這次透過監控發現了可能的嫌疑人。

警方抓捕了一個16歲的香港籍少年。他承認無照駕駛父親汽車透過現場,還曾經長期逗留,但沒有做什麼壞事。

根據這個香港少年介紹,他看到有白人少年進行塗鴉,似乎穿著新加坡美國學校的服裝。

警方去這所學校調查,很快抓住了費爾和他的幾個同學,對他們進行了50多項指控。

這些同學自稱知情但並沒有參加破壞,都是費爾一個人乾的。

同學們都被釋放,只有費爾一個人被捕。

開始,費爾並沒有把逮捕當回事。

他認為罪行輕微,最多是罰款和短期監禁,就主動承認曾經在汽車上塗鴉。

發現可能會被鞭刑後,費爾立即否認一切罪名。

新加坡法院認為證據確鑿,一審被判監禁4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6下。

費爾上訴以後,由於他拒不認罪,加上審訊期間態度蠻橫,二審加重了處罰:改判監禁8個月、罰3500新加坡元和鞭刑12下。

此時,在美國引起了軒然大波。

費爾畢竟只有18歲,還是高中生,一種觀點認為他是青少年,希望新加坡能夠不要給與肉體懲罰,以便留下終生的影響。

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向新加坡請求能減輕費爾的罪刑,新加坡總統王鼎昌以尊重的姿態同意請求,將鞭刑部分由12下改成4下。

最終,費爾還是被打了4下鞭。

行刑以後,費爾臀部出血,在看守攙扶下才走回牢房,並沒有去醫院救治。

費爾回憶: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點血。我不會誇張,實話實說。流的不止幾滴血,但談不上血如泉湧,應該是在這二者之間,跟流鼻血差不多。行刑過程非常的痛苦,我終生不會忘記。我受刑時有一個獄警站在身邊指導:“OK,麥克,還有三鞭,OK,麥克,還有二鞭,OK,還有一鞭,你快挺過來了。”

而看守的回憶則不同。

費爾被打了第一鞭的時候,曾尖叫“疼死我了!”而整個過程中,並沒有人對費爾說話,只是有人在數“一、二、三、四”。

一般認為,這不是費爾刻意瞎說,而是受刑時候受驚過度,出現記憶的錯誤。

也許是費爾年輕,比較能夠忍耐疼痛,有的人就不同。

另一個因酒後調戲婦女的傢伙,被判鞭刑5次。

他回憶:“第一鞭打下來了……難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頭髮不覺得疼。我當時覺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更鞭疼了,當時我真的覺得我要給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團感覺到疼的肉。”

費爾的生父從美國趕來,他回憶:在費爾受刑後,美國大使去監獄看他,他允許大使看他的傷處。大使說他屁股上的紗布往外滲血。揭開紗布,大使觀察到“屁股上的皮肉被撕開了,還有圓形的傷口,直徑5釐米,看來這裡的情況更嚴重,應該是兩鞭打在同一個地方造成的。”大使還說“麥克行走很困難,可是他還能用屁股上的一個點彆扭地坐下,當然這也很困難。他面部扭曲,疼得厲害,坐的時候小心翼翼地。”

1994年6月出獄以後,費爾回到美國生父那裡生活。

不過,這幾鞭子似乎對費爾的作用不大,他還在不斷闖禍。

幾個月後,他被石油氣燒傷了臉部和手部,據說又是胡鬧的結果。

1996年,他酒後駕駛導致翻車,受了輕傷。

1998年,費爾在佛羅里達州被警方逮捕,指控他非法攜帶大麻,後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

有意思的是,費爾被判鞭刑以後,並不是所有的美國人都反對。

一些美國人認為,費爾這種熊孩子在美國也是讓社會頭疼的角色,很難讓他們安分守己。

美國的這些懲罰對付不了他,也許鞭刑就是一種好辦法。

小時候,薩沙很想去做幼兒園老師。

大家知道為什麼嗎?

就算教不好,我也可以打到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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