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木馬軟體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牟利?判刑本案中,張某銷售的木馬軟體本質上是“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屬於網路爬蟲技術過界使用、非法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